最高法出臺兩份文件加強產權司法保護
昨天(29日),最高法院出臺兩個重磅文件,加強產權司法保護——《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產權保護意見》)和《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工作實施意見》)!懂a權保護意見》中明確,對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補償。
《產權保護意見》提出,懲治各類侵犯產權犯罪,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既要依法懲治侵犯國有、集體資產的犯罪,也要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產權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管理者、從業人員財產權益的犯罪。同時,客觀看待企業經營的不規范問題,對定罪依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嚴格規范涉案財物的處置,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
《產權保護意見》還對涉政府行為作出規定: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協議案件,促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強調對因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引發的糾紛,認真審查協議不能履行的原因和違約責任,對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堅決依法支持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此外,要依法公正審理財產征收征用案件,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堅決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對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充分保護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產權保護意見》規定,依法制裁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申訴案件,堅決落實有錯必糾的要求;提高審判執行效率,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生產經營。
《工作實施意見》則劃定了“糾錯”的辦案范圍:對于改革開放以來作出的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要及時審查,認真甄別;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糾正。
同時,《工作實施意見》也對如何“糾錯”提出明確規定: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堅決糾正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的錯誤生效裁判;堅決糾正以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糾紛而導致的錯案;妥善處理因產權混同引發的申訴案件;妥善處理與政府行為有關的產權申訴案件,對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妥善處理涉案財產處置申訴案件,對于因錯誤實施保全措施、錯誤采取執行措施、錯誤處置執行標的物,致使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執行回轉、返還財產;依法審理涉及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案件,堅持法定賠償原則,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