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產品的相互滲透,使得國際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我國產品在走向世界之時,與強手過招已經成為無法回避的現實。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市場游戲規則中,我國只有成為游戲高手,“智斗”而不是“硬碰”,策略地回避或應對國際責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美國“能源之星”計劃通過產品認證形成技術壁壘,雖與政府采購掛鉤卻并沒有遭到其他國家的質疑。這值得我們深思。
“能源之星”是美國環保部和能源部共同推行的一項政府計劃,通過對節能產品進行認證,形成了事實上的技術壁壘,并與政府采購掛鉤,促進了節能產品的廣泛應用。這種做法與我國實施的自主產品認證政策相類似,卻沒有引起其他國家的反對和質疑,并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和推廣。這種反差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
簽訂合作伙伴協議推動全社會節能
“能源之星”計劃主要通過區域能效組織、產品制造商、零售商和建筑商與環保署和能源部簽訂合作伙伴協議,推動全社會來節約能源,產品覆蓋了商業設備、家用電器、辦公室設備、照明產品、房屋建材產品5大類60類終端耗能產品。
到目前,美國已有2萬多家公共和私營機構參與了該計劃。其中,超過1600家制造商使用該標識,區分4萬多個產品模型;超過1400家零售商推廣能源之星產品及相關信息;超過8400家建筑商的新建房屋取得能源之星認證;超過5800家私營企業、公共部門和工業企業提高其建筑與設備的能效;超過700家能效計劃的組織者投資支持能源之星。
“能源之星”計劃在美國已經深入人心,得到了約80%民眾的認同,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2010年,美國通過該計劃減排了1.7億公噸溫室氣體,相當于3300萬輛汽車的排放量,節省了大約180億美元。
通過節能產品認證提高市場準入門檻
“能源之星”本是一項自愿性的計劃,最初的標準并不高,執行也不嚴格,僅采取企業自我聲明的方式,出現了濫用和假冒的現象,一些制造商生產的加貼能源之星標識的產品并沒有達到應有的能效等級;一些虛擬公司申請并獲得了能源之星的產品認證,卻從未對這些產品進行任何測試。為此,美國政府提高了能效標準,并調整了“能源之星”產品的認證過程,規定所有制造商必須提交由被批準的實驗室出具的測試結果,以保證產品符合“能源之星”要求。
不止于此,美國政府還加強“能源之星”計劃在國際上的推廣。加拿大、歐盟、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被美國環保署授權開展能源之星認證工作,并自2001年起每年都召開國際能源之星計劃會議,國際影響力不斷提高。
可見,該計劃已間接成為美國政府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對國外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形成了技術壁壘,評估和檢測費用大幅增高,未獲得“能源之星”認證的產品在美國無法獲取市場份額,從而提高了市場準入的門檻。
政府強力推動“能源之星”認證深入推廣
美國政府強有力的支持是“能源之星”認證得以深入推廣的原因。在研發方面,美國政府為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提供資助,提供貸款保證及其它方面的補貼;通過“能源之星獎”鼓勵企業不斷提高產品的節能水平。
在認證推廣方面,美國各級政府和組織投入了大量的經費用于“能源之星”的宣傳推廣工作。“能源之星”認證項目的運行經費全部來自于財政撥款。2001年聯邦財政支出3500萬美元,2007年批準的財政撥款總額達到5530萬美元。
在消費方面,美國政府以法律形式要求聯邦及各州對“能源之星”認證的產品進行補貼,規定電力公司對銷售節能產品的廠家進行補貼;利用現金補貼、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手段,刺激普通消費者購買“能源之星”認證的產品,如居民購買“能源之星”認證的建筑,銀行可以提供抵押低息貸款。
與政府采購相結合激勵項目開展
“能源之星”是美國節能產品政府采購的依據。在美國的《政府采購法》中,明確規定聯邦政府采購的耗能產品必須是能源之星認證或聯邦能源管理辦公室指定的節能產品,凡涉及到用能產品的服務采購,包括公共建筑的設計、建造、改建或維修,供應商必須提供能源之星認證的節能產品。紐約、加利福尼亞、麻薩諸塞等州都將“能源之星”的能效標準設定為州政府機構的采購標準。
“加強節能管理、創建綠色政府”(13123號)總統令也明確規定:各機構必須采購有能源之星認證的用能產品;服務總局和國防后勤局應在環保局和能源部協助下,編制指定產品目錄,同時還應實施選定產品的示范項目,計算產品的購置費和運行費,為聯邦采購決策提供信息;各機構新建、改建建筑,應將能源之星能效標準和聯邦能源管理辦公室確定的其他能效水平納入指導規程;能源部和管理白宮運行辦公室應該研究與私人部門供應商簽訂融資協議,由私人提供資金,以彌補節能產品較高的購置費。
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以及水、電、氣公用事業單位等都采取了一系列經濟激勵性措施來促進“能源之星”計劃項目的展開,這些措施主要有節能產品現金回扣(補貼)、減免稅收、抵押貸款等三種形式。如2001年美國40個州級政府部門和公用事業單位共提供1.33億美元開展現金補貼項目,鼓勵用戶購買經“能源之星”認證的節能電器和照明產品。
不同產品認證標準產生不同的影響
排除政治、經濟因素的干擾,僅從技術層面進行考慮,我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與政府采購之所以招致其他國家的反對,主要是由于我國的這一政策旨在提高自身技術水平,是以國產化為認證標準,一定程度上對民族企業與外資企業區別對待,因此受到其他國家的攻擊;相較之下,美國“能源之星”計劃旨在提高行業技術水平,是以技術高低為認證標準,并不刻意區分國內國外,不僅沒有招致敵意,反而群起效仿。
可見,國際社會態度迥異的癥結在于認證標準的不同,技術才是硬道理,高標準的技術是各國的共同追求。我國唯有通過加速創新、實現技術跨越,縮小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甚至超越對方,才能免受這些國家的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