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瑋 賴長浩
摘要:環境公益訴訟是解決環境問題,保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環境權益的有效途徑。本文從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出發,借鑒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經驗,分析了我國環境訴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闡述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旨在探索一條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環境保護新思路。
關鍵詞:環保 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 研究
公益訴訟是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在經歷劇烈的社會變革后廣泛使用的術語。當時的眾多社會制度均面臨挑戰,因而出現了各種嘗試改革的方案,設立了眾多的公益法律機構及類似的倡導制度,它們都是為了環境、消費者、女性、有色人種、未成年人及類似的諸多利益而展開活動。
各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盡相同,在我國也沒有形成一個公認的概念。筆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應當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侵害國家環境權益、社會公共環境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行為規范。也就是說,環境公益訴訟是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對于個人或組織提起的違法侵犯國家環境權益、社會公共環境權益的訴訟進行審理并判決,以處理違法行為的活動。
就環境問題提起公益訴訟在國外已有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實踐。近年來,國內也開始了一些積極有益的嘗試和探索。
1. 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
據報道,2004年5月12日,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對該市雁江區清水河流域8家石材廠違規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漿,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產、生活一事正式啟動法律程序,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這些企業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檢察院。
該院在建議書中指出,這8家石材加工廠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違規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漿,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產、生活。為此建議企業對治污設施進行整改,修建沉淀凈化池,使所排出水達到環保標準;對因排放的石漿水造成河床升高、河道堵塞,眾廠家應進行清理,將河道恢復原狀。建議書要求這8家石材廠將整改情況報送該院。
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告誡這些企業,如果不積極治理污染,繼續侵害“三農”,將對其依法提起民事公訴。
目前,檢察院正在等待企業整改的消息。
此前,雁江區環保局曾對污染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15日內停產整改。但眾廠家仍然我行我素,不肯投資治理污染,以至這一問題得不到切實解決。
檢察院就污染問題代表國家向污染企業發出檢察建議書或提起公益訴訟,是否濫用了國家法律賦予的司法權力,干擾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會不會支持呢?
其實,類似案件在2003年已有判例。
2003 年5月9日,樂陵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樂陵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范某通過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銷售石油制品,損害國有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威脅人民健康,影響社會穩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一案,依據《民法通則》第5條、第73條、第134條規定作出判決,責令被告范某將其所經營的金鑫化工廠,于本判決生效后的5日內自行拆除,停止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對周圍群眾的妨礙,消除對社會存在的危險。
這起由樂陵市檢察院起訴、樂陵市法院判決的環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最近處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近日在閬中“塵埃落定”。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市群發骨粉廠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并在1個月內改進設備,直至排出的煙塵、噪聲、總懸浮顆粒物不超過法定濃度限值標準為止。
較長時間以來,閬中市群發骨粉廠周圍居民因長期受該廠煙塵、噪聲污染侵害,多次到環保部門投訴。今年初,該市環保局在對該廠周圍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后發現,其懸浮顆粒物、噪聲等超標較嚴重。隨后,該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群發骨粉廠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對周邊群眾的工作、生活構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2004年6月,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在“世界環境名人聚會北京探討科學發展觀”大會上提出,公眾應該成為環境污染事件中的訴訟主體,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讓任何公民、團體和國家機關都能與污染環境者在法庭上一論高低。
據潘岳副局長介紹,環境權益并不僅僅屬于私人,它更多地屬于社會公益,而要加大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懲治力度,環境訴訟的主體就應從直接的受害者擴大到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環保組織、公眾,把污染企業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并形成污染企業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態勢,從根本上扭轉污染反彈的現象。去年,北京市環保局將屢次違反《環境保護法》的9家企業告上法庭,法庭判令9家企業停止環境污染行為并繳納罰金。
2. 建立環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