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億元地方債風險如何進一步防范?
——財政部、中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解答地方債三大問題
近一段時間,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引起了國際和國內社會的關注,而隨著審計部門摸清10萬億元地方債的基本情況,更多的關注集中在了如何進一步防范風險。
近日,財政部、中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針對地方債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題一:總體情況如何?
根據審計署結果,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占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占21.8%;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債務占15.58%。
分級次看,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性債務余額比例分別占29.96%、43.51%和26.53%;分地區看,東部11個省(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余額占49.65%,中部8個省占23.06%,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占27.29%。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多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四川省各級政府籌措政府性債務資金558億元用于災后重建,推動災后恢復重建的順利實施。
“地方政府通過舉債融資,為推動民生改善提供重要支撐。”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說,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級政府投入教育、醫療、科學文化、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建設等民生方面的債務余額達13753.12億元,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事業發展,此外,還有59466.89億元投入到交通運輸、市政等基礎設施和能源建設領域,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
根據審計結果,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從債務規模看,至2010年底,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為52.25%。如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低于100%的警戒線。
從債務結構看,我國政府性債務以內債為主,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債權人主要以國內機構和個人為主,地方政府性債務是多年累積而成,30多年來,地方通過自身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償債能力不斷提高,償債條件不斷改善,逾期違約率一直處于較低水平。
從償債條件看,除財政收入外,我國地方政府擁有固定資產、土地、自然資源等可變現資產比較多,可通過變現資產增強償債能力。此外,我國經濟處于高速增長階段,基礎設施建設給地方經濟和政府收入創造了增長空間,有利于改善其償債條件。
中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上半年,銀監會著力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退出管理、合同補正、追加抵質押物、增提撥備和提高資本占用成本等任務,取得階段性成效,目前,平臺貸款風險整體可控。
財政部這位負責人表示,要看到,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如個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擔較重,部分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部分地區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醫院債務規模大、償債壓力較大等。對部分地區和行業存在的風險隱患,需要未雨綢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
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近幾年來,國家出臺一系列措施,2010年6月,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通知,從多方面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各相關部門也相繼從擔保、風險控制等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財政部這位負責人表示,財政部目前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這包括:
——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
——繼續抓緊清理規范融資平臺公司。有的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要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有的要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
——堅決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等。
——加快研究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抓緊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中國銀監會這位負責人說,下半年,銀監會將用科學的機制讓風險早暴露、早發現、可度量和早干預,嚴格依據有關要求,控制新增貸款風險。審慎開展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戰略合作,加強土地抵押貸款管理,切實根據現金流覆蓋情況分類計提風險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