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工資僅為公辦教師的一半,公辦教師工資僅為公辦在編教師的一半,這樣一比較,民辦老師的薪水僅為公辦在編老師的四分之一。”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民辦教育科科長王峰嵐從事民辦教育工作已經有12年多,在談及民辦教師的待遇時,她如此表示。(3月27日《南方日報》)
作為教師,筆者對王科長之言深有感觸。就是在筆者所在的城市,別說工資比公辦教師低得多,就是在教師節、中秋節等節日,一些單位對教師的慰問金、慰問品也基本沒有民辦學校教師的事兒,一些 “優秀班主任、講課能手”等榮譽稱號更是難覓民辦教師蹤跡,民辦學校和民辦教師處境尷尬。
其實,我國的《教育規劃綱要》早就指出,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要求“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 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
然而在現實中,不少地方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卻被堵在政策支持和政府關懷的門外。比如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甚至連“五險一金”都辦不齊;民辦教師的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培訓深造等,也被按不同標準對待。即使有的地方三番五次要求“教師工資向公務員看齊”,但陽光卻未很好照到民辦學校教師身上。
我們不禁要問:是誰把民辦教師關在政策關懷的門外呢?在筆者看來,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并未如中央要求的那樣重視,而是把民辦學校和教師當成了“要來的孩子”。
俗話說,“手心手背都是肉”,不管公校民校,都是祖國教育事業的基石;無論公辦民辦學校的孩子,都是祖國的未來。對民辦教育的輕視,其實就是對教育本質和教師權益的漠視,更是對教育公平的傷害,損害的是民族和國家的未來。筆者期待著,各地能把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切實保障民辦教師的合法權益,推動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