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一說到泄露信息的主體,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各大銀行、民航、保險以及電信等行業的從業人員。殊不知,一些公務員早已在分“一杯羹”,悄無聲息地加入到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大潮之中。
公務員守土有責,有責任捍衛公民信息安全,利用職權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就猶如本該下閘蓄水,卻開閘放水,不僅沖掉了起碼的職業道德,還沖掉了公民的信息安全,置公民于不安全的境地之中。與一般企業員工倒賣信息相比,公務員倒賣公民信息的性質更惡劣,危害更嚴重。監守自盜,賣主求財,不僅是個人的墮落,還危及了政府部門的形象,實質是兜售政府公信力。
對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務員應該嚴懲。眾所周知,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條明確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換言之,不管你是企業人員還是公務員,只要違反這一條款就應該被嚴懲不貸。但不同于一般企業人員,公務員如果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應該受到更嚴厲的追究,因為這還涉及公務員瀆職問題。
正如有學者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泄露個人信息,如果確實符合瀆職的要件,可以數罪并罰,重罰優于輕罰。基本原則應該是,國家工作人員應比公司人員的刑罰重,因為不同的身份,承擔的責任不一樣。斯言誠哉!國家工作人員往往掌握著公共權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民利益遭受損失,確實涉嫌違反瀆職罪。而刑法之所以規定瀆職罪,正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公務員泄露和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必然會透支公眾對政府部門的信任。
還應該看到,我國雖然已將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事制裁范疇,但相關法律針對性并不強,相關條款較為粗疏,導致泄露和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成本過低。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相關罪名進行明確。同時,針對公務員泄露和倒賣公民個人信息,還應該從制度上督促其所在的政府部門強化防范,甚至應該對部門負責人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
除此之外,相關部門或企業還應該補償被泄露信息的公民。日本著名企業軟銀曾導致用戶個人資料外泄,軟銀社長孫正義連續6個月減半薪,相關主管也連續3個月減薪30%,以示負責。而且,該企業被要求賠償每名用戶10萬日元。所以,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者既要嚴懲,也要嚴罰,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