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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晚,北京市車公莊某天橋上,一年輕女子遭遇兩男子搶包,與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時,被搶包男子刺中4刀。28日,辦案民警調查案情時告知,王先生與被搶女子相識,無法算作見義勇為。
又見見義勇為的認定分歧,又見有關部門對見義勇為做了“縮小解釋”!侗本┦幸娏x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王先生與被搶女子雖然相識,但被搶女子相對于王先生而言仍然屬于他人的范疇,王先生的行為完全符合北京市的地方法規所規定的見義勇為的特征,辦案民警給出否定答復,顯然對見義勇為認定標準的理解過于狹隘。
近年來,關于見義勇為的認定分歧一直不斷,一些爭議案例頻頻出現。對此我以為,有關部門都應該對見義勇為的概念作出“擴大解釋”,盡量對見義勇為行為從寬認定。如果有關部門總是習慣性地對爭議性的見義勇為行為作出“縮小解釋”,那么,同步壓縮的只能是公眾見義勇為的熱情、勇氣、信心和動力。
見義勇為認定的“寬容大度”,這是對見義勇為最好的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