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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冠名亟需立法規范

2012-05-2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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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體報道,四川省宜賓機場將搬遷并命名為“五糧液機場”。此消息一出,立即受到廣泛關注。對此,四川宜賓市委宣傳部回應稱:四川宜賓機場更名“宜賓五糧液機場”,是經過立項批準的,而且這也非國內首家以企業命名的機場。(5月24日中國網絡電視臺)

    “五糧液機場”遭質疑,折射出公眾對于公共資源冠名的擔憂。時下,“挖掘資源、以城養城”的城市管理理念日益普及,拍賣出讓城市道路、體育館、大橋等基礎設施冠名權,對公共資源進行商業化管理和運作,成為許多地方的普遍做法。應該說,此舉既能適當解決公共財政投入不足,有效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同時也為企業宣傳搭建平臺,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不過,公共資源冠名熱的背后,卻是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

    城市公共資源冠名這一概念,目前在我國法律中并不存在。唯一可以套用的,就是國務院1986年1月23日頒布并施行的地名管理條例。其中“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所等名稱,一般應與當地地名統一”等條文,已經不適應今天的實際情況。同時,該條例內容籠統,缺乏細化規定,又沒有處罰辦法,不足以約束公共資源冠名行為。

    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公共資源可以而且應該得到合理利用,但冠名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度,否則就有可能傷害百姓感情,毀掉了城市文化。2011年,清華大學“真維斯樓”引發爭議,就是與公眾心目中的大學精神格格不入。因此,我們亟需通過立法規范冠名行為,筆者以為,應遵循幾項標準。

    標準一,應設立準入門檻。公共資源冠名不能僅僅是價高者得之,必須有一定的門檻,否則就會出現諸如“真維斯樓”的尷尬。冠名必須充分考慮當地人文地理特征、公共資源的功能屬性,以及與企業品牌文化的匹配度,凡不妥者應排除在外。同時,冠名也不能“一勞永逸”,應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建立形象追溯制度。一旦冠名企業出現重大丑聞,立即無條件收回冠名權。

    標準二,應邀請公眾參與。冠名不僅是政府和企業間的事情,更關系到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作為城市的主人,市民對公共資源冠名擁有無可辯駁的話語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尊重群眾意愿”的冠名原則,邀請市民參與項目論證、資格審查、冠名權拍賣等整個流程,確保冠名不傷害群眾感受。

    標準三,冠名所得及使用應公開透明。對于公眾普遍關心的機場冠名是否產生費用問題,宜賓方面未給出回應。事實上,凡是具有公共屬性的資源,其所得的溢出收益理應向社會公開,并納入政府公共財政,在群眾監督下使用。否則,就有利益尋租、權力自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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