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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收容”的恰是那些惡行

2013-01-10  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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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已披露的情節來看,亟待“收容”的,恰是那些惡行。而政府對待流浪乞討人員的態度,就是文明的高度,法治的高度。

    近期,長沙有兩名流浪人員被凍死。他們緣何拒絕救助而寧愿在寒風中流浪?為解開這個謎團,有報社記者假扮聾啞流浪者進入救助站,不想卻遭工作人員縛手圍毆。此事一經披露即引發輿論大嘩,昨天長沙市民政局回應此事稱,系“臨時性約束措施”,但這并未讓網友停止批評,曾被視為進步與文明的救助站也因此被推上風口浪尖。

    救助站是取代收容遣送站而生的。在公眾的期盼里,終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理當為流浪者帶來愛和溫暖。而如今,救助站居然與捆綁、毆打、冷漠、無人性等等負面詞匯聯系在一起。孫志剛逝去多年,孫志剛的遭遇卻仍在持續。這樣的救助,與當年的收容遣送又有什么本質的區別?

    當然,救助站里缺少救助,并不是“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初衷,也不是政府設立救助站的目的。“辦法”第十四條就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

    問題在于,“辦法”設立了政府、救助站及救助人員的義務,卻并未具體規定當政府、救助站或救助人員未履行他們的職責時,該依何程序作何處罰。

    無責任則無義務。沒有責任機制,也就沒有令行禁止。當執法者有權而無責,權力的恣意妄為自然見怪不怪。要遏制“救助站里少救助”,就得呼喚一個能迅速啟動和有效追責的監督體系。

    當年的“孫志剛事件”中,很多人把這位大學生的死歸咎于一部惡法。但也要看到,收容遣送條例雖惡,可惡行也離不開作惡之人。廢除惡法不易,廢除惡人更難。孫志剛的墓碑上正刻有這樣的字句,“當以此為鑒,牢記生命之重,人權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無使天下善良百姓,徒為魚肉”。這是對職能部門的規勸,更是對執法人員的警醒。

    長沙救助站里究竟發生了什么還有待進一步調查,但從已披露的情節來看,亟待“收容”的,恰是那些惡行。記者的暗訪給全國所有的救助站上了一課:要時刻防止孫志剛案重演。政府對待流浪乞討人員的態度,其實就是文明的高度,法治的高度。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救助站里有沒有救助,當然不是由流浪人員決定的,甚至也不是由執法人員決定的,而是由權力的程序規范和監督的無處不在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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