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我國財富與收入分配差距所進行的大量研究,盡管得出的具體數據不盡相同,但大多認為近20年來呈現出迅速擴大的趨勢,在程度上大多認為已經處于非常嚴重的階段。如何縮小財富與收入分配差距,我認為應該從以下8個方面的改革入手:
1.創造條件,以更加積極的態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增強勞動力的流動性,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促進第一產業部門的勞動力在市場力量的支配下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2.在市場沒有失靈的競爭性經濟領域,要以更加積極的態度推進行政壟斷行業的改革,推進競爭性經濟領域的國有企業改革,實行主動退出戰略,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應盡快解除競爭性經濟領域廣泛存在的行政性進入壁壘,對各種經濟力量特別是民營經濟部門開放經濟機會,打破行政壟斷,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因行政壟斷造成的行業間收入差距,如電力、石油石化、煙草、電信、金融、保險等經濟領域就存在嚴重的行政壟斷。
3.解除對經濟活動的行政管制,加強對經濟活動監督管理,減小經濟管理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致力于從根本上消除尋租活動的制度基礎,以消除灰色、黑色收入帶來的財富與收入差距。同時,通過降低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優化商業環境,提高經濟活動的自由度,可以釋放出更大的經濟活力,創造出大量的就業崗位,增加家庭部門的工資性收入。
4.改革稅收制度。降低宏觀稅負水平,擴大工資性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擴大家庭部門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額。優化稅收結構,擴大直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加強對高收入群體和高資產凈值群體的稅收調節力度。間接稅具有累退性質,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結構提高了中低收入階層的稅負水平,擴大了不同收入階層之間的差距。認真研究開征遺產稅的真實后果,審慎推進不動產稅的征收,提高財產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加強對財富存量的稅收調節,縮小財富差距,縮小不同收入階層在財產性收入方面的差距。
5.在黨的領導下,有序、積極、主動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從制度上加強社會對權力的監督,減小官員的尋租活動與貪污腐敗行為,取締非法收入。
6.在初次分配過程中,一切改革都要以效率為核心。保證了效率,就是最大的公平,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平等競爭、充分競爭,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只有通過建立充分競爭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真正發揮了決定性作用的市場經濟體制,才能夠真正保障勞動、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各種生產要素按照其在財富創造中貢獻的大小參與收入分配,才能真正提高工資性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中國絕大多數家庭掌握的最主要的生產要素就是勞動,工資性收入是絕大多數家庭部門收入與財產積累的主要來源。如果在初次分配領域不能保證效率原則,試圖主要通過再分配來調節初次分配的不合理結果,既是治標不治本的揚湯止沸之舉,也是再分配所不能承受之重。
7.通過制度創新,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規范資本市場,嚴懲內幕交易、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業余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讓利率真正反映金融資源的市場稀缺程度和供求狀況,盡早終結負利率,終結存款人特別是中小儲戶對國有企業的隱性補貼,保護存款人的經濟利益。加快土地制度改革,讓農民能夠更多地分享土地增值的好處。
8.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系統的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特別是要與中國經濟規模的增長、綜合國力的提高以及通貨膨脹水平相適應,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的比重,這對于平抑初次分配的差距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