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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時評:“禁止穿囚服受審”是對法治精神的遵循

2015-02-2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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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26日公布,其中關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訴人穿 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看似十分細小的規定,體現出的是對當事人權益的尊重和對法治精神的遵 循,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邁出新的步伐。

    長期以來,被告人套著囚服受審已成多地通行之舉。事實上,在法院依法正式作出判決之前,法庭中被告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穿著囚服出庭受審,容易讓公眾對當事人形成已經是“罪犯”的判斷。

    近年來,河南、福建、廣東等一些地方對被告人不穿囚服受審進行了探索,取得了不錯的社會反響。在此經驗基礎上,此次最高法明確提出“禁止穿囚服受審”,順應了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也是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更加鮮明地體現出對法治精神的遵循。

    當然,對在押被告人權益的重視,除了“不穿囚衣”,還有更多“法治細節”尚可斟酌。比如,法院判決前是否有必要將犯罪嫌疑人的頭發剃去?對于不存在暴力威脅的嫌疑人是否需要施加手銬腳鐐?應該看到,細節里的公平正義其實更加影響到人們對法治的認知。

    與此同時,除了剔除加之于犯罪嫌疑人的“有形標簽”外,更多的“無形壁壘”也需突破。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訴訟的權利,尊重律師的辯護權,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讓“疑罪從無”準則能夠廣泛地得到遵循,才能更好地捍衛法治正義。

    “禁止穿囚服受審”是一小步,但它顯現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大步。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只有更多“一小步”的積累,才能成就“千里之行”,讓公平正義真正如陽光照亮國人的夢想,讓法治真正成為推動現代中國闊步前行的強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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