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這是我國規范慈善活動的一部專門法律。該法的審議通過必將為我國慈善事業走上法治化軌道,推動慈善事業更好發展產生重要現實意義。
慈善是社會成員互利互助的重要方式。在根本上,是要扶貧濟困,幫助社會弱勢群體。隨著現代社會慈善事業發展,這一概念又被引進到環境保護,教育、文化、體育事業發展以及公民權利保障等更加廣泛的領域。可以說,慈善作為一項善舉,已經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
慈善具有公益性。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中,從事慈善事業的組織或個人都會得到政策法律的保護和優待。而這也在客觀上要求,慈善活動必須是“無 私”的,從而最大限度彌補行政手段在有效實現社會救助方面的不足。不得以慈善為借口謀取不正當或非法利益,是慈善事業的一條基本底線。在這方面,各國大都 以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相應規制。
就我國來說,慈善事業一直是通過制定規范社會公益活動的法律法規來實現制度化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了《合同法》、《信托法》以及 《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在規范慈善秩序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法律中一直沒有明確“慈善”的概念,對于各類從事慈善活動的組織也沒有進行法律上的必要 登記和分類,致使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假借慈善之名謀取不正當或非法利益的行為。
從2005年民政部向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起草慈善事業促進法的立法建議,到2014年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成立慈善立法領導 小組,再到今年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這10多年間,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組織日益壯大,慈善已經成為影響國人日常生活的重要事 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過程中,將慈善事業制度化、規范化正日顯迫切和緊要。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慈善法》的出臺無疑有助于規范各類慈善活動,理順捐贈人、慈善組織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以法治為基準,人們之間互助意識得以增進,慈善秩序得以規范,全面小康的成色也將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