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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綠色保險須強化法治保障

2016-09-07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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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國先后出臺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項法律,但目前仍沒有比較具體的、規定強制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專項法律出臺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環保部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導意見》明確的一個具體要求(9月5日《法制日報》)。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為“綠色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根據實施方式可將環境污染 責任保險分為環境污染責任自愿保險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根據環境風險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是 應對環境風險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是實現環境管理轉型的必然要求,也是發揮保險機制社會治理功能的重要任務。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 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有利于借助保險“大數法 則”,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實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并非消除一些企業高污染的治本之策。落實制度不徹底、運用保險工具不當,還可能帶來一些意想不 到的負面效應。一是因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在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賠付壓力的同時,可能會弱化企業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讓一些企業認為“污染了環境反正 有保險公司給兜著,保護環境上不用再太多費心”,如此一來,企業保護環境的責任心勢必會打折扣。二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公益性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之間 存在矛盾。毋庸置疑,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有著明顯的公益性特征,但保險企業卻有著很強的營利性特征,如果不能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 險制度必然無法維系,很可能會出現保障范圍過小,保費過高,甚至環境責任保險不可得的現象,而這些現象在一些發達國家的相關探索實踐中都曾發生過。

  更讓人擔憂的是,我國在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方面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短板,尤其是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讓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受 到很大程度限制。盡管我國先后出臺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項法律,但目前仍沒有比較具體的、規定強制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專項法律出臺。而 反觀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發展比較完善的國家,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強制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更加凸顯了我國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專項立法 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所以,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保障,是必須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相配套的。

當然,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更離不開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的配合與輔佐。比如,需要健全的民事侵權責任體系來落實環境污染的侵權責 任;需要政府為遭到污染侵害的一方撐腰,讓他們敢于向污染企業提出合理訴求;需要更多的環保公益組織涌現,向污染環境的企業較真,訴諸法律手段,讓企業盡 到應有的環境保護責任等等。總之,只有多種手段同時發力、社會各界協同作戰,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這一綠色保險才能成為生態保護的高效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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