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低溫下的勞動權益保護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各地不僅要明確低溫津貼的發放條件與標準,更應通過法律的制定,為勞動者提供更為細化全面的低溫保護、危險防范措施。
近期,全國各地大幅降溫,那些暴露在低溫環境中的勞動者可能不知道,自己還有一項權益——低溫津貼。記者調查發現,盡管勞動保障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個別省份也制定了相關標準,但在實際中,這項福利仍只是“紙上權利”,并未落到實處。
較之高溫津貼,低溫津貼更加鮮為人知。嚴格說來,高溫津貼與低溫津貼都是勞動者工資的法定組成部分。1990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
根據2004年3月1日實施的、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所以如此規定,正是為了保護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勞動者權益。
遺憾的是,這些津貼均未得到普遍落實。高溫津貼未能照進現實,更多在于監管的缺失,現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及各省份制定的規章,沒有得到全面執行,使得不少用人單位產生了法不責眾心理,并演繹成“習慣性違法”。近年來,隨著媒體一輪又一輪的呼吁,各界已較為普遍地認可高溫津貼的法定存在,勞動者也愈發意識到自己有權要求單位給付高溫津貼。同時,由于高溫津貼發放條件與標準相對明確,勞動者只要結合當地公開的氣象數據,就能判斷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相關津貼,進而依法主張相關津貼。可以說,隨著勞動者權利意識的蘇醒及執法的跟進,高溫津貼的最終普遍落實是可期的。
與此相對,低溫津貼的落實就沒這么樂觀了。低溫津貼目前仍處于混沌狀態,多數省份沒有制定實施細則,少數制定了相關標準的省份,也不夠人性化,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某省份規定,高寒崗位津貼為每月230元,發放范圍是:在零下25攝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氣連續作業4小時(含)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可事實上,在這種環境下,勞動者很難在戶外連續工作4小時。這種規定無疑讓低溫津貼成了海市蜃樓。
獲取低溫下的勞動權益保護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為今之計,各地有必要結合自身情況,早立規矩、早定標準,不僅要明確低溫津貼的發放條件與標準,更應通過法律的制定,為勞動者提供更為細化全面的低溫保護、危險防范措施。莫讓勞動者權益繼續在低溫下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