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各地規定“供暖不達標退費”,但什么情況下退費,數額是多少,哪些屬免責情況,依舊是一筆糊涂賬。
11月下旬,多個省份已正式供暖。記者盤點多地供暖規定發現,河北、山東、遼寧、黑龍江、內蒙古等多個省份明確,供暖季室溫標準需達到18℃以上。多地還規定,室溫不達標時部分供暖費可退款。但記者發現,各地對于如何檢測室溫、退費補償時間的認定等規定不同,部分地方因取暖戶測溫舉證較難、退還標準不夠明確等問題,想要退費并不容易。
“室溫不達標可退部分取暖費”,該規定的積極意義顯而易見:對供熱企業來說是一種鞭策,對用熱居民來說是一種保障。但再好的制度不落實也等于零,其效果會適得其反,掏了取暖費的居民不僅體寒,更會心寒。
客觀講,在供暖問題上,用戶和企業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室溫達標、皆大歡喜,出現室溫不達標的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找到問題、解決問題,而退費對雙方來說都是不得已的選擇。一旦“供暖不暖”的問題無法解決,退還部分取暖費是企業應盡的責任,更是用戶應享的權利。
但事實上,對退費問題,用熱居民一肚子怨氣,供熱企業也一臉委屈。退費難,究竟難在哪里?
首先,溫度認定不易,用戶自測溫度不能成為退費依據,供熱單位的溫度檢測用戶也不買賬,而第三方檢測成本太高,甚至比退還的費用還高;其次,責任不清,多條免責條款讓供熱企業有足夠的理由拒絕退費,較為常見的是管道堵塞、室內裝修遮擋散熱等;再次,退費標準等規定比較模糊,退費的時間和比例沒有明確說法,甚至不少地方的用戶從未簽過任何供暖合同,幾乎無從操作。
總之,雖然各地規定了室溫不達標可以退還部分取暖費,但在實際操作中,什么情況下退費、具體退多少、哪些屬免責情況等問題依舊是一筆糊涂賬。而且,用戶和供熱企業的地位是不對等的,根本就沒有博弈能力,這更加劇了退費的難度,最終結果就是彼此都不滿意,沒有贏家。
供暖也是一個環環相扣的“系統工程”,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影響正常供暖。用戶能否保障自家的供暖設施及時排查和檢修,供熱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是否過硬,出現糾紛時如何公平公正解決,如何維護好用戶和供熱企業雙方利益,有待于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規定和標準。否則,供暖不達標可退費就可能成為紙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