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因不同意撤銷“中南海”香煙商標,被告上法院。市一中院尚未正式受理此案。
起訴書稱,2009年4月,原告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簡稱“新探中心”)要求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撤銷“中南海”香煙商標,但今年8月份,商評委作出裁決,以“申請缺乏法律依據”為由拒絕此要求。
新探中心代理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金榮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中南海”這類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允許對這類商標進行注冊。將“中南海”作為卷煙商標,既違反了《商標法》規定,又違反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該《公約》規定,煙草制品包裝和標簽不得以“可能對其特性、影響、危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的手段推銷”。
據了解,“中南海”商標注冊于1997年,根據北京卷煙廠2009年12月向商評委提交的《商標爭議答辯理由書》中提到,“中南海”商標歷史悠久,如若撤銷將面臨“滅頂之災”。商評委則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所以‘中南海’商標在2001年12月1日后仍然有效。”
但黃金榮認為,“ 中南海”、“人民大會堂”等作為國家機關重要所在地,容易讓人產生一種該品牌“受中央國家機關認可”、“權威”等錯誤印象,誤導消費者,此類商標應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