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將嚴打包括非法添加行為在內的多種違法行為,并要求衛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國家標準。副總理李克強表示要以《食品安全法》為準繩,重典治亂,加大懲處力度。
從染色饅頭到雙匯瘦肉精,不良商家再次突破誠信的底線。每當食品安全危機發生時,有法不依,監管失靈,就成了輿論韃伐的重點。不過行政監管并非全部問題所在。
其實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這主要借鑒英美法系中的嚴格責任制度,是一個民事法律原則。當產品存在缺陷,對使用者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使他們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時,該產品的制造商或銷售商的行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然而,通觀我國的《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開宗明義強地調行政監管,強調食品質量認證和行業標準,對于消費者的訴權卻著墨不多。
首先,我國沒有集團訴訟制度。集團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所有受害人;而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判決只對進行權利登記的受害人有效,訴訟期間未登記的,不適用判決結果。這使訴訟的威懾力大大降低。許多訴訟因此而無法進行,最終不了了之。食品安全問題涉及的消費者常高達數千人,甚至數萬人,數十萬人,做到人人登記是不可能的,而每個被侵害的人分別進行訴訟,也是不可能的。缺乏健全的集團訴訟制度不但打擊了原告的積極性,同時也助長了食品違法生產廠家的氣焰。
其次,《食品安全法》中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威懾力不足。生命無價,一包毒奶粉、一個毒饅頭就可能致命,然而,即使價款十倍,也只有數萬元,甚至數十元,這種懲罰性賠償有威懾力嗎?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被譽為是“世界上最先進和最精致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其最根本的特點就是“處罰重”。據統計,美國所有產品責任案件的懲罰性賠償的平均數額是62.5萬美元,這是中國每件賠償額的6600倍。對于涉及生命安全的食品衛生領域,天價賠償更是司空見慣。2005年,美國法院認定默克公司生產的消炎鎮痛藥致原告死亡,就判決默克公司支付原告2400萬美元補償性賠償和2.29億美元懲罰性賠償。
食品監管,我們需要強大的行政法,同時也需要強大的私法、民商法。在食品安全法上,私力救濟的弱小,往往意味著生命如草芥般低賤。應該怎樣保護弱勢群體?在我看來,消費者需要政府來保護他們,但他們更需要的,是政府創造條件,讓他們有權利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