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晚,北京理工大學7號樓108教室座無虛席,北理工法學院邀請十余名海淀法院法官帶著厚厚的卷宗現場舉案說法,為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揭露就業陷阱。法官提醒畢業生,就業、實習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并注意保留好工資條等各種證明文件,為可能的維權做準備。
陷阱一:
實習不算試用期
小吳是某高校2010屆畢業生,早早就與甲公司達成了就業意向并按其要求,于2009年12月就開始參與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7月,小吳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填寫入職時間上,小吳與甲公司發生了爭執。
小吳認為自己從2009年12月就開始上班,參與加班,因此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應該從2009年12月就開始建立。甲公司則認為小吳當時只是實習,不能視為建立勞動關系。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小吳和甲公司的勞動關系自2010年7月建立。
法官提示:不少單位都要求畢業生提前到崗參加工作,但實習不等同于試用期或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實習待遇與入職后的待遇也不相同。對用人單位要求提前參與公司工作,畢業生須謹慎應對。
陷阱二:
“三方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2008年6月,吳某與乙公司及母校長江大學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即“三方協議”),但“三方協議”沒有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吳某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簽訂勞動合同都被拒絕。
多次協商未果,吳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認定乙公司應支付吳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乙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支持吳某。
法官提示:“三方協議”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雖由用人單位、學生和學校簽署,貌似“權威”,但因其條款存有缺陷,不能維護畢業生的權益。畢業生到單位工作后,應立即要求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
陷阱三:
工資遭拖欠可索賠
萬某原系丙公司銷售員,在該公司工作至2009年8月25日。雙方簽訂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8月24日,萬某向丙公司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拖欠工資及獎金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丙公司稱收到該通知書,但認為萬某的理由不能成立。雙方均不愿續存勞動關系。萬某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為由提起仲裁并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支持萬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很多畢業生不了解勞動法規的規定,認為主動辭職就不能再索要賠償,故而放棄索賠。辭職索賠應確定自己無責任,導致離職的原因在用人單位一方才可能獲得賠償。
陷阱四:
違約金不能肆意收取
2008年7月小趙入職丁公司,雙方簽訂了四年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小趙還與丁公司簽訂了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根據該協議,在四年服務期內,小趙如提出辭職、調離、自費出國留學、考研、擅自離職等,均為違約,小趙應向丁公司繳納2.5萬元的違約金。
2010年4月,小趙考取了某高校的碩士研究生,遂向丁公司提出辭職,丁公司以雙方簽訂了服務期協議為由,要求小趙支付違約金,小趙為順利入學,被迫交納違約金。研究生入學后,小趙以要求丁公司返還違約金為由提起仲裁并訴至法院。丁公司認為與小趙簽訂的服務期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且其為小趙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不同意返還違約金,但未向法院證明其為小趙進行培訓所支付的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小趙的請求。
法官提示:服務期約定往往帶有不平等的特點,畢業生應慎簽這類協議。根據規定,服務期內因參軍等要求離職的,用人單位不得阻撓。用人單位索取賠償金,須提出提供的服務或培訓支出清單。
陷阱五:
原單位無權扣留檔案
2008年7月,小王與戊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2009年2月,小王向公司提出辭職。離職后,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小王要求原公司為其出具離職證明并將其個人檔案轉出。但戊公司以小王已不是該公司的員工為由,拒絕轉出檔案。無奈之下,小王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戊公司為小王出具離職證明并轉移檔案。
法官提示:任何人都無權非法扣留勞動者的檔案,在辦理離職手續后原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將勞動者檔案轉出。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以拒絕轉移檔案為手段要挾勞動者,這類事件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