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留學升溫,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中介機構辦理出國留學,不過一些看似合理的留學合同其實暗藏著霸王條款。今天(5日)上午,市工商局、朝陽工商分局、市留學服務行業協會共同公布了留學服務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
2012年北京市留學服務機構為15萬人次提供了出國留學服務。在本市具有合法資質的72家留學服務中介機構,大多使用自己擬定的格式合同。工商部門近期全市啟動了留學服務行業格式條款清理整治,對72家留學機構進行了調查摸底,共收集了87份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發現違法表現主要集中在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合理數額,經營者免除了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幾個方面,最終確認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
工商部門已要求留學服務機構自查自糾,刪除這6條霸王條款,逾期不改正將予以處罰。
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甲方單方解除合同,中介機構不退還費用。”“簽約后,委托人要求終止合同,之前繳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委托人在合同、協議簽訂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委托人退還服務費。”
■“委托人未能及時向受委托人及第三方繳付有關費用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時,受委托人不退還委托人已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在違約責任的表述上,只對委托方有違約責任要求,而受托方無違約責任要求。
■“除按法律規定可終止協議或簽約失敗的原因,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中途退出、終止協議或單方面毀約。”
■“凡沒有乙方收據的,乙方不負責退款。”或“甲方辦理退款手續不能提供乙方收據的,乙方有權不予退款。”
■“甲方(經營者)違約時,只退還乙方(消費者)已經繳納的中介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