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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車改革的“下有對策”

2013-12-06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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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明確取消一般公務用車,獲得了社會一片贊譽。但12月4日的兩條新聞,則讓人充滿了憂慮:一條新聞說西安一家國企用車補貼達5300元每月,為該市最低工資的5倍;另一條新聞說,官員歪招避罰,專車落戶下屬機構,被查就稱借用。(綜合12月4日新華網、《新京報》報道)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方面,權力向來都有“自肥”的傾向;另一方面,公車改革觸動的享受權力的既得利益者,因此,地方政府特別是官員,就極可能去鉆“社會化、市場化公務用車制度”、“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空子以“自肥”。更有甚者,會將公車轉移給下屬的機構或者權力能伸到的企業、社會組織,繼續“車輪腐敗”。我們需對這種“下有對策”保持高度警惕,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堵住相關空子。

  “下有對策”之一是發放高額交通補貼。在西安這家國企發放補貼5300元每月之前,一些率先車改的地方,交通補貼就是沒有最高,只有更高。杭州車改后的補貼達每月2600元,溫州達每月3100元,齊齊哈爾達每月4000元,遼寧省遼陽市甚至高達每年8萬元……如果中央沒有統一標準,毫無疑問就會變成另一場變相加薪。實際上,公眾已經提出了鮮明的意見,公車改革應以“節約”為目標,老百姓上下班沒有交通補貼,官員為什么要有?

  “下有對策”之二是無限制報銷。實際上,無論是否公車改革,一些地方、一些單位就存在這種現象,對沒有專車的公務員,不分情況、不加核實,的士費、汽車票、火車票、飛機票統統可以報銷,以至于個別人不管是本人的,還是親戚朋友的,甚至是去購買用過的廢票拿去報銷。公車改革“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之后,如果沒有配套的監督審核機制,這種現象就可能就進一步泛濫和加劇。

  “下有對策”之三是賤賣國有資產甚至返租獲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就意味著大量公車將出售,一些單位可能低價出售給內部職工,或者通過作弊以公開拍賣的形式賤賣給職工。有的單位職工于是再將這些公車集合起來,通過代理人,組織一個“社會化提供”機構,又以服務該單位為主進行公務用車,價格可能會比一般市場價格高一些,形成變相的公務員經商和實質上的利用權力尋租。

  “下有對策”之四是將使用公車轉嫁給下屬機構或者權力能伸到的企業、社會組織。一些領導和公務員沒有專車之后,可能會嫌社會提供的車輛檔次不夠,于是往往以“借用”為名,找分工單位或下屬企業、社會組織,并實際上將車輛長期“據為己有”。而有些分工單位或下屬企業、社會組織甚至會刻意奉迎,主動解其“燃眉之急”,還為領導配備比原先要高檔得多的新車。當然新聞中提到的將專車另行落戶,也是一種“下有對策”。

  “下有對策”之五是買通“社會化提供”機構。有可能是買通后依然毫無節制,用車更方便、更高檔;有可能是定向高價指定后,還要“社會化提供”機構逢年過節為用車單位返利,或者為單位職工發放“福利”;有可能是口頭協議之后,公務員自家私車的油票、過路費、修理費等都得由“社會化提供”機構埋單。

  除了這五種常見的“下有對策”之外,隨著公車改革的推進,各種新的“下有對策”會層出不窮,各地、各單位也會相互“學習”。公車改革是否下決心、動真格,不僅需要看起來很好的“取消一般公務用車”的規定,并要根據“下有對策”的情況,及時出臺配套政策和明確標準,將節約落到實處,切莫變成了更為難治的隱性多次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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