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建筑熱計量供熱采暖合同文本今天(23日)正式公布。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公布的合同文本正式確認,當按熱計量計費的居民采暖費多于按面積計費標準時,居民無需再繳納超出的部分,而是按照實際用熱面積支付采暖費。
采暖費:多于按面積計費時不用補
示范文本規定,居民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先以按面積計費方式一次性向供熱單位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費。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供熱單位支付違約金。
供熱單位應當于采暖期結束后的規定時間內清算居民的實際采暖費。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少于按面積計費時,以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為準,居民多交的采暖費由供熱單位返還,或在收取下一個采暖期采暖費時予以抵扣;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多于按面積計費時,居民無需補交相應差額。
供熱標準:達標時間縮短為12小時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文本將居民室溫達標時間,由原來的24小時縮短為12小時。
正式文本規定,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向居民提供24小時連續供熱。居民居住建筑符合節能標準,且室外天氣為正常天氣時,居民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環境下用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設定溫度的標準;居民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上的,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18℃的標準。
經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供熱單位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后,居民臥室、起居室溫度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實際不達標期間居民用熱量按零計算。
糾紛解決:測室溫居民享最高權限
雙方對室內溫度存在爭議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雙方委托不同的檢測機構測溫時,以居民委托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為準。經檢測,溫度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居民承擔;溫度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供熱單位承擔。
當居民擅自改動居室結構、采暖設施或增加采暖面積,或者因保溫措施不當導致室溫低于約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用承擔責任。當出現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零下9℃等情況時,供熱單位也不用承擔室溫不達標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