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強調企業對勞動者的保障,此次意見稿強調國家對企業的幫助,在這三位一體關系中,還需特別強調國家對勞動者的直接保障,這寄托于更為嚴密的社會保障體系。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人社部《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規定,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將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補貼,用于職工補助、繳納社保費用等。
企業是社會的經濟細胞、重要財富源泉,也是勞動交換的主要載體。企業須承擔社會責任、遵守契約精神,除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面, 當企業猶如一只小船,在市場經濟海洋里遭遇風雨、陷入困境、自身難保時,也須有權在合理范圍內卸重而行、輕裝上陣、沖出難關。因此,勞動合同法設計了企業 裁員制度。
在“經營嚴重困難”等特殊情形下,經法定程序,企業可以裁減人員。該制度還特別強調禁止對包括孕期女職工在內的六類員工進行裁員,要求對“家庭 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等三類員工優先留用,彰顯著對相對弱勢者的特殊保護。然而,現行制度過于原則化,操作性不高,本次意見稿 增強了程序設計,從提起到實施都有了“操作指南”,同時,尤為突出勞動者的知情權、表達權與協商權。
長期以來,以保障勞動者權益為己任的勞動合同法,在另一面也表現為對企業的保護不足,當年在立法過程中,對此就有不少質疑。回過頭看,該法所設 定的諸多利好制度至今尚未完全照進現實,未嘗沒有此方面因素。說到底,問題并不在于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過多,而在于法律給予企業的扶持太少。
企業之于國家,正如員工之于企業,當企業風雨飄搖,國家和社會也有義務為之保駕護航,如果放任之顛沛流離,最終受損的還是全體勞動者的權益。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贏了官司,企業卻關了張的案例比比皆是。
本次意見稿最大的亮點在于,對遵守裁員制度法定要求、依法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給予國家補貼。這實際上是把國家幫助企業走出困難的義務從倫理責任 上升為法定責任,讓企業為承擔社會責任付出的代價得以補償,讓守法企業“得道多助”,不為法律所累。必要時,國家拉企業一把,才是對勞動者的最大保護。
事實上,勞動者、企業與國家,三者休戚與共、唇齒相依。勞動合同法強調企業對勞動者的保障,此次意見稿強調國家對企業的幫助,在這三位一體關系 中,還需特別強調國家對勞動者的直接保障,這寄托于更為嚴密的社會保障體系,讓勞動者在不同地域,在就業與失業的間隙間,能得到更有銜接性的無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