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年春節全民搶紅包的熱度令人咋舌。與傳統的發紅包相比,網絡紅包從“配菜”華麗變身“主菜”。但熱鬧過后,小小紅包背后卻有著是否逃稅、有無腐敗、沉淀資金利息歸屬等諸多期待回答的問題。
去年,中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等”列入“反四風”查處范圍。這又對網絡紅包帶來何種影響?
網絡紅包收錢無上限?
據統計,從除夕到初八,超過800萬用戶參與了微信搶紅包活動,超過4000萬個紅包被領取,平均每人搶了4至5個紅包。此外,還有眾多電商、金融機構等加入紅包大軍。據估算,2015年各大互聯網企業共撒出超過100億元的紅包。
網上發紅包,不僅限于春節,也已變成日常行為。廣東肇慶市民李飛杰說,廣東人生孩子、搬家,甚至買輛好車都會發紅包,現在也開始流行用手機來發紅包。
網絡紅包發錢上下限是多少?
以微信“紅包”為例,除普通紅包和手氣群紅包,還分結婚、生日、喬遷、添丁等特定紅包。普通紅包單個金額上限200元,最低是0.01元; 手氣群紅包一次最多可以發送100個,單日限額8000元,單筆限額2000元。而特定紅包每次只能發給一個人,單個金額最高為1000元,三個月內只能 發給同一個好友一個特定紅包。
一個人最多能收多少呢?記者多方求解,各方都含糊說不清楚。互聯網企業幾乎沒有規定提收紅包上限的問題。支付寶客服告訴記者,紅包的收取次數和金額都沒有上限,只要是發來拆開都是自己的。
多位專家指出,“理論上收紅包沒有上限。”
是否會助長腐敗風險?
收發紅包如此自如?小小紅包會不會成為輸送利益的工具?
2014年9月,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就曾表示,中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等”列入“反四風”查處范圍。江西、沈陽、教育部等陸續下文,稱將重點查處利用“微信紅包”行賄受賄的行為。
“網絡紅包和傳統紅包并沒有本質區別,這種支付方式也可能會成為利益尋租平臺,點對點紅包盡管單次金額有上限,但不排除把發卡送禮變成網絡紅包,取代傳統紅包。”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說。
專家們指出,發放、接受紅包在互聯網技術上雖有跡可查,但發紅包的目的卻難以把控。技術本身無法辨別忠奸善惡,切莫讓“有心人”鉆了漏洞。
“網絡紅包的發出人,其初衷與目的,不排除會涉及一些企圖規避法律的經濟往來、賄賂問題,這都需要從制度、法律上嚴密相關規定。”上海大學法學院李俊峰博士指出,還要充分發揮互聯網的科技優勢,讓非法利益輸送無所遁形。
是否涉嫌逃稅?
紅包搶到手軟的同時,一條“微信紅包還要收稅”的消息在春節期間不脛而走。北京市國稅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 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微信紅包”所得具有較大偶然,我國法律規定偶然所得稅率為20%。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表示,搶到的紅包應屬偶然所得,而一對一紅包對受贈者來說也屬于偶然所得,都應納稅。企業向員工發放微信紅包屬于獎金性質,對員工來說是薪金所得,應按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也有專家表示不同觀點。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李明分析指出,紅包資金轉移應屬個人贈與,搶紅包參與人群范圍與傳統親屬間紅包贈與有差別,法律地位仍需明確。
面對搶紅包可能存在的稅務問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錚指出,要加強法律研究,稅務部門要提出比較具體的解決辦法與措施。
資金利息是誰的?
搶紅包,大部分人搶的是“塊八毛”,但積累起來總量很可觀。
在朋友圈里,有精明網友給微信算了一筆賬,“若30%的用戶沒有選擇領取現金,微信2億用戶30%的人發一百元紅包延期一天支付,按照民間借貸的利率,所有賬戶將產生18億元的現金沉淀……”
這紅包產生的收益和自己有關系嗎?
張興表示,包好未發以及沒發出去的紅包、未提現紅包可視為沉淀資金,應屬備付金。根據物權法,除非另有約定,備付金利息應歸錢款所有者。
專家指出,按照央行規定,沉淀資金產生的收益中的10%要作為風險備付金,其余的才能被企業拿走。然而,第三方支付平臺至今都沒有公布具體數額,派發“紅包”的互聯網企業是否執行這樣的規定,還是隨意使用備付金利息,還需要監管部門認真調查,做好監管工作。
誰來監管?
網絡紅包涉及稅收、金融、行賄受賄、網絡詐騙等多個問題,牽涉面廣,隱患點多,但專家指出,網絡紅包有人搶,卻無人管。這些互聯網金融引發的新問題,如今既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監管部門也出現缺位,造成很多現實的困惑。
比如,由于網絡紅包的規則由運營商自行制定,監管方面存在不少盲點,“哪一個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并沒有明確指向”。不少紅包產品沒有落實 實名制管理要求,用戶的支付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尚存疑。一些互聯網支付平臺還有無牌照經營的政策風險,甚至會存在反洗錢風險,對金融秩序和用戶合法權益的保 護帶來挑戰。
洪濤呼吁“紅包”應該成為網絡監管的重要內容,備案制度應被提上日程。企業行為的大規模網絡紅包,如果數額巨大,如超過1億元、參與超過1 億人次,發放主體企業和法人組織應到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以接受相應的管理。發放主體、金額、規則、受眾對象都應該明確,并進行相應公示。
“當務之急是組織民商法、金融法、刑法專家跨界對話,進行探討研究”,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薛夷風認為,網絡紅包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身份,進而要對運營商、收發人、金額限制、監管責任等進行詳細的界定。政府主管機關要切實擔負起責任,做好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