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某法院關于辭去公職的有關要求》在網上流傳,文件重申工作未滿五年最低服務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辭職申請,并對享受了法院所提供福利待遇的法官提出了一些要求。
自由選擇就業,包括辭職,是勞動就業權的應有之義,當以維護權益、公平為天職的法官也遭遇“辭職難”,蒙受“不公”待遇時,自然廣受社會關注吐槽。可是,真實情況真是如此嗎?
事實上,關于公職人員辭職限制問題,相關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中央組織部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頒發的《新錄用公務員 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辭去公職:(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可見,要求工作未滿五年最低服務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辭職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這也是國家 對公職人員這種特殊崗位任職的職業化要求。何況,當初當事雙方進行入職“雙向選擇”時,就已經明確了五年最低服務期限,奉誠信為旨歸的法官,更應是信守 “承諾”的表率。
至于要求延長五年服務期的問題,則也合情合理,無可厚非。眾所周知,法院待遇普遍有限,尤其是待遇普遍不高、資源緊缺的基層法院,更需將合 理分配優質資源做到最大化,將應政策享受的待遇留給那些愛崗敬業,愿意在法院長期工作的人。可以說,這些相對優厚的職業待遇,也屬于有限的“司法資源”, 既是對那些愿意長期獻身司法事業的法官們的職業回報和勉勵,也是法官職業待遇普遍不高的現實下,無奈開出的一種入職吸引與條件,讓職業的“堅守”成為法官 就業的“附隨義務”。現實語境下,如果一些人享受了法院配置的稀缺資源,卻拍拍屁股走路,未免有失厚道,對其他敬業法官來說,更為不公。
本是一份普通的法院內部文件,卻引起社會關注的“軒然大波”,本身值得我們深思。輿論對法官“辭職限令”的爭議、吐槽,不管是否公允、理性還是偏頗、誤解,都反映了對法院管理體制和法官職業境遇的關心乃至焦慮。
長期以來,法院尤其基層法院的各項資源、設施普遍落后于公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法官偏低的職業待遇始終得不到有效改善。以至于各地都出現 了法官“辭職潮”,讓司法工作青黃不接。該法院“辭職限令”的無奈,與遭遇的“辭職吐槽”,不過是法官職業保障不善、基層法院“留人難”尷尬現狀的一種生 動寫照。
如今,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已經成為重中之重,從人財物上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提高法官職業待遇,也再次點燃了社會關注的熱情。相信, 隨著司法改革大業的扎實推進,法官職業待遇能夠有效提高,法官職業尊榮能夠切實建立,讓司法真正成為廣受社會尊崇羨慕的職業,讓更多法官無怨無悔投身司法 事業,那時,自然不會出現法官“辭職潮”,也就不會有法官“辭職限令”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