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在官方網站上發布《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進行壟斷行為。
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是反壟斷執法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越來越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注。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不僅不會促進創新,反而會阻礙創新和損害競爭,背離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更易引發壟斷問題。
《規定》中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等。
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表示,《規定》是對2008年發布的《反壟斷法》中知識產權內容的首次細化。相比于《反壟斷法》 內容,《規定》還增加了新內容,其中包含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要求交易相對人將其改進的技術進行獨占性的回 授、禁止交易相對人對其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限制交易相對人在許可協議期限屆滿后、在不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利用競爭性的商品或者技術、對保護期已 經屆滿或者被認定無效的知識產權繼續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