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網購時,與店家的聊天記錄一定要保存好,在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作為有效的維權證據。昨天(18日),北京市工商局發布了《關于推動建立消 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兑庖姟窋U大了先行賠付的適用范圍,網絡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 臺均也適用“先行賠付”。
“先行賠付”范圍擴大
《意見》擴大了先行賠付的適用范圍,綜合購物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場、超市、攤位較多的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網絡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 均為先行賠付的適用范圍。賠償先付的范圍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引起商品或服務價值損失;違約金;售后或安裝等帶來的損失;結算價格高于標價等。
《意見》要求消費環節經營者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同時鼓勵有租賃柜臺、出租經 營場地業務的經營者,設立賠償先付保證金,用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符合退換貨標準的商品,在消費者與租賃柜臺或經營商戶未就退換貨問題達成一致意 見,消費者一方要求退款時,經營者可以先行為消費者辦理退款。
超15日視為故意拖延
當負有賠償責任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存在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或者因撤場等原因,造成消費者難以索賠的情形時,可以啟動賠償先付制度,由商場、 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市工商局解釋說,經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做、更換、退貨、退款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經營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網聊”紀錄可做證據
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陸原介紹,《意見》擴大了消費維權的證據范圍。此前,只以購物票據為證據,今后消費者在會員制經營單位消費或者通過銀聯卡刷卡消費,會員記錄和刷卡記錄均可以作為消費爭議有效證據。
此外,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網絡平臺的購買記錄、電子化購物憑證、消費者與網絡平臺的溝通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爭議的有效證據。
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指導意見不具備強制性,但是鼓勵和引導企業執行落實。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執法監督。
市工商局副局長黃曉文透露,市工商局將加快建立解決消費爭議信用評價制度,將經營者解決消費爭議的情況,作為評價企業信用和商譽的重要指標之一,并定期對外公示信用評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