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印發《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在全國試行文化產品黑名單制度,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廣東、廣西、重慶、云南等省(直轄市)試點文化市場經營主體黑名單管理。
文化市場黑名單包括文化產品黑名單和經營主體黑名單,全國適用。文化部負責將含有禁止內容且社會危害嚴重的文化產品列入文化產品黑名單,并 依法向社會公布。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行政審批時,對申請中含有黑名單文化產品的,不予批準;對傳播、經營過黑名單文化產品的經營者提交的申請予以重點審查。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將有下列3種嚴重違法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列入黑名單:一是因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二是被吊銷許可證的;三是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或者因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被 行政處罰的。
《辦法》規定,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依法不得擔任新設立文化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文 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不得將被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納入評獎評優的范圍,不得將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納入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采購、政 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