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公布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明確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 入公務員隊伍。新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公務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務員主管部門對任何破壞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對考試作弊行為 “零容忍”。
工作人員組織作弊將予以開除
這個辦法由中組部、人社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人社部部令公布。于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新辦法明確,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新辦法還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
比如,辦法規定,抄襲、協助抄襲的或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而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則將長期記錄。
報名體檢環節違紀將取消錄用
國家公務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進行了細化。如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新辦法還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明確了雷同答卷的處理程序。”國家公務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據辦法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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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可在60天內申請復議
在公布辦法的同時,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還同時公布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的樣式文本,其中明確“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明確處理程序和被處理者的知情權、申辯權,體現了新辦法堅持以人為本的考慮。”該負責人表示,既要嚴肅懲處違紀違規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維護廣大遵規守紀考生的權益,又要進一步暢通救濟渠道,使受處理考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