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辦法指出,各級黨政機關要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辦法要求,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辦法強調,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根據辦法,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辦法所列責任內容,造成一定后果的將被追責;如涉嫌違法犯罪,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