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公眾參與”將不再出現在環評機構出具的環評報告中,而是由企業自行開展,并單獨報送。日前,環保部發布新環評總綱,總綱明確,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中,將公眾參與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工作分離。
常現走過場、被參與等問題
環評被稱為阻擋環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線,而公眾參與是環評制度關鍵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目前環評中的公眾參與常常出現走過場、假問卷、“被”參與 等問題。此外,在一些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又常常因為“鄰避效應”,產生了一些非環保訴求而影響項目落地,比如垃圾焚燒廠、機場、城際鐵路等。
在昨日(14日)的全國環評工作會上,環保部副部長黃潤秋表示,現在,項目環評背負太多,管理邊界和責任邊界模糊。公眾參與定位不清,有的把公 眾參與簡單地理解為征求公眾同意不同意項目建設的程序,而未將其作為問計于民、提高和改善環評工作質量的過程。有的把環境問題和公眾其他利益訴求混雜在一 起,有的參與人群代表性不夠。在方式上,有的介入時間晚,且僅是簡單填表,無法全面反映公眾意見。
正修訂環評公眾參與暫行辦法
據了解,公眾參與從環評報告中剝離后,并不是取消公眾參與,而是將公眾參與篇章從環評中獨立出來,與其平行。目前,環保部正在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等進行修訂。根據相關要求,今后,建設單位將作為環評公眾參與的唯一責任主體,由其組織開展環評公眾參與。
除了“分離公眾參與”,此次總綱修訂還刪除了社會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相關內容,并簡化了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評價要求等內容。總之,今后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將明顯“瘦身”。
追問1
為何將公眾參與剝離?
國家城市環境污染控制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應登表示,環評是回答項目在生態環境層面是否可行的技術工作,是一道客觀題。公眾參與是回答項目周邊公眾對項目建設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觀題。客觀題容易判分,客觀題和主觀題放在一起就容易復雜化,不利判分。
彭應登表示,公眾參與工作除了告知和征求意見外,往往更多的是和鄰近居民的溝通、協商(包括事前和事后),過程較漫長。而將漫長的公參工作和短期的環評工作攪在一起,易模糊工作目標,影響環評審批效能。
追問2
是否會弱化公眾參與?
彭應登表示,在現行法規下,因為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兩家的主體責任不明確,環評公眾參與造假被發現后,雙方互相推諉,難以問責。今后將公眾參與 的主體責任明確由建設單位負責,單獨編制說明,并一起作為申報材料遞交環保部門審批,一旦出現造假等問題,追責時就可避免互相推諉的情況。
彭應登表示,公眾參與分離后,環保部門在審批環評報告過程中,審批部門也會組織專家評審企業編制的公眾參與意見,并對調查真偽、調查效果好壞,做判別和監督。
“公眾參與從環評移出后,既可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又可明晰公眾參與的責任主體,實際上強化了公眾參與的實際效果,所以公眾參與是否會弱化的擔心是不存在的。”彭應登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