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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熱點問題

2017-02-08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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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guī)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tǒng)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2.納稅人在轉讓房屋時提供原購房發(fā)票的,可否采用核定征收?

  納稅人在轉讓房屋時,凡能夠提供原購房發(fā)票的,不能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3.自然人在一個年度內(nèi)既買房又賣房,且買房在先的,后賣房時銷售價格中相當于年度內(nèi)購房價格的部分,是否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規(guī)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xiàn)住房出售 1年內(nèi)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xiàn)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 納稅保證金。按照上述規(guī)定,只有“先賣后買”的,才能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或稅款;“先買后賣”的,后賣房時房價中相當于年度內(nèi)買房價格的部分,不予 免稅。

  4.以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l3號)第一條規(guī)定,“根據(j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 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5.個人受贈房屋后再轉讓的,應該如何確定房屋原值和購房時間?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五條規(guī)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 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fā)[2006]144號規(guī)定,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yǎng)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 地產(chǎn)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其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fā)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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