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山西省環保、財政和物價3部門近日聯合下文,提高焦炭生產企業排污費征收標準,將征收上限提高到每噸200元。
據山西省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本次焦炭生產排污費將由每噸18元~120元提高到每噸18元~200元。新的收費標準主要根據炭化室高度和是否建有污染防治等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加以區別,炭化室高度越小的機械化焦爐征收的費用越高。如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上的機械化焦爐和炭化室高度大于 3.2米的搗固式機械化焦爐,建有污染防治等設施且運行正常的,按每噸焦炭18元征收;沒有建設污染防治等設施的,按每噸80元征收。而炭化室高度在 2.8米以下的機械化焦爐,上述兩項收費標準則為每噸50元、每噸120元。未在生產環節繳納排污費或無規定票據運輸焦炭的,按每噸160元征收。超過淘汰期限的小型機械化焦爐和明令取締關閉但出現死灰復燃的土焦和改良焦,除堅決予以關閉外,還要對在非法生產期間已經生產的焦炭,按每噸200元追繳排污費。
為確保焦炭生產企業按時足額繳納排污費,山西省規定焦炭生產企業在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必須到其開戶銀行繳納焦炭生產排污費,不得拖欠。對拒繳、欠繳焦炭生產排污費情節嚴重的,代征單位依據環保部門或同級政府的決定終止相應的鐵路運輸計劃、停發相應公路運輸票據;對應予以關閉的焦炭企業供電部門將不再供電;商務部門不予受理其焦炭出口資質申請,對已安排配額的,收回配額另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