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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贛榆:問題官員復出如何“答疑”

2012-10-24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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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圖為江蘇贛榆對“問題”干部張宜春的職務任免文件。

    “從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到縣人大辦公室副主任,再到縣農委黨委書記。”近日,江蘇贛榆縣干部張宜春因違紀被免職后接連獲得任用一事引起網民熱議。一名官員違紀遭免職后何以快速復出?任用行為是否合規合法?頻發的“問題”官員“復出門”怎么讓公眾信服?記者為此展開了調查。

    干部違紀處理被指“走過場”

    近日,網友“清哲木”發帖指出,兩年前因違紀被免職的江蘇贛榆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張宜春于今年1月12日,以縣農委黨委書記的身份出現在贛榆縣電視臺《政風行風熱線》節目中。

    記者了解到,2010年2月,網民朱孔劍實名舉報了時任贛榆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的張宜春。內容涉及其違規擁有四處豪宅、一處園林,有迷信行為,修建“山寨天安門”等。

    當年3月,贛榆縣紀委經調查發現,張宜春有未向上級匯報、未經審批超標準用地建設私人住宅、違反規定換用借用其他單位車輛等問題。贛榆縣紀委決定給予張宜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免去其組織部副部長職務。

    贛榆縣紀委工作人員之前曾向媒體表示,張宜春被免職后,不再擔任任何職務。然而,近日網絡爆出張宜春被免職后即獲平調,任縣人大辦公室副主任,并在同年底換屆后改任縣農委黨委書記。這一情況立即招致網友不滿,紛紛指責贛榆縣對腐敗分子的處理是“走過場”。

    據媒體報道,贛榆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丁兆亮曾表示,張宜春被處分后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平調任縣人大辦公室副主任,并稱“張到縣人大也就是個掛職,一年沒有上班”。這一說法不僅與當時官方公布的處理情況有出入,更引起了張宜春在人大任職期間涉嫌“吃空餉”的質疑。

    違紀免職后為何連獲任用?

    據記者了解,贛榆縣紀委2010年3月11日印發了一份《關于給予張宜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文件稱,張宜春在擔任青口鎮鎮長期間,河南村為其支付了辦理土地使用證費用3840元,張宜春在建造該處住宅超標準占用土地260平方米;張宜春在擔任海頭鎮黨委書記時,以海頭鎮黨委的一輛別克轎車換用其他單位的本田轎車,并在調任縣委組織部副部長時繼續使用該車。

    這份《決定》指出,張宜春的行為構成非法占有錯誤、違規建房錯誤和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錯誤。但其調查前主動整改、調查中主動配合,可減輕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條例,贛榆縣紀委決定給予張宜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贛榆縣委組織部干部科科長李旭濤表示,之所以免去張宜春組織部副部長的職務,是因為考慮到張宜春存在違紀行為,不適合擔任此職務。免去該職務本身并不是處分的一部分,接受采訪的相關人員一再表示,對于張宜春的違紀行為,沒有任何文件規定對其進行職務處罰,不能說有過處分就不讓他擔任相應職務了。

    根據贛榆縣委組織部向記者出示的有關任免通知,張宜春于2010年3月13日被免去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的職務,因為其還是縣人大常委,所以當日被任命為縣人大辦公室副主任。去年12月17日,縣人大換屆,張宜春調到縣農委擔任黨委書記一職。這一系列的調動與當時“張宜春被免職后不再擔任任何職務”的說法前后矛盾。

    根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張宜春的平級調動有違反相關規定的嫌疑。贛榆縣紀委審理室主任魏茂松解釋說,對于張宜春的免職不是問責免職,而是因為其個人違紀行為,并不適用于此規定。《規定》的適用范圍也不涉及縣級以下領導成員。

    對于張宜春“吃空餉”的質疑,贛榆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丁兆亮否認說過“張到縣人大也就是個掛職,一年沒有上班”這番話。贛榆縣人大辦公室副主任王布昌則表示,張宜春在縣人大主要負責文字材料等方面的工作,除請了幾次假外,一直正常上班。

    遭處分官員復出如何服眾?

    有網友質疑,張宜春雖然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但其任職經歷更像是一次次工作調動。對于一名有過違紀行為的“問題干部”,為何一再得到任用?對于張宜春的處分是否過輕?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違反規定參加集資建房、建私房,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一人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不少網友指出,對照相關條例,對于張宜春的處罰實在過輕,至少應對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根據相關條例,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有網友認為:“問題嚴重者,不僅要一擼到底,而且不得再用。對某些嚴重違紀官員的寬容,就是對國家和人民的不負責任。”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在縣級及縣級以下的干部中,利用公共職權謀取私利,占有公共財物,違規超標準建房等現象較為常見,這在當地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贛榆縣對張宜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的處分的確過輕。黨內應該嚴懲此類行為,這既對干部群體有警示作用,也會提升老百姓的滿意度。

    近年來,無論是失職問責還是違紀處分,被免職的干部再度復出的例子不在少數,引起各方關注。“對于違法違規的干部應該嚴懲。問題官員大量復出,這是一種很不正常的狀況。”竹立家說,復出的問題官員應該占少數,如果復出就應該公開透明,公開接受社會輿論與各級人大監督,使他們真正負起“崗位職責”。

    亦有專家表示,對于犯過錯誤的官員也不應全盤否定。厘清問題責任、給予一定處分后,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和程序,官員的再度復出也是正常的。但問題的關鍵是,一些地方對違法違紀官員的處分流于形式,只想讓處于輿論中心的官員暫時退下以避風頭、緩解矛盾。這些官員官復原職后又高枕無憂,這樣的復出老百姓自然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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