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社會,要求政府部門及其授權組織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行使權力。依法制定環境規劃、發布環境信息,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社會的基本要求。而不久前淮河水利委員會超越法律授權、擅自發布淮河限制排污總量指標一事,讓有關專家和公眾感到震驚。
首先,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淮河限制排污總量缺乏法律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淮河水利委員會只有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淮河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的權限,而無權自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計劃主管部門、水利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的批準。”
其次,淮河水利委員會妨礙了公眾依法享有準確、權威環境信息的權利,干擾了國家授權機關正常的信息公開。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準確、科學、權威的信息是公民行使權利和企業科學決策的基礎,損害了正常的信息發布機制,也就損害了公民和企業決策的基礎,扭曲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與國務院有關規劃出入較大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能會嚴重影響公民和企業的決策,甚至引發實質性的損失。
第三,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的指標不符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實際情況。大江大河污染治理需要科學的態度、合理的規劃、扎扎實實的工作,而不是靠提出高于國家多個部門、多方專家研究并報經國務院審定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嘩眾取寵、誤導公眾。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階段性目標的提出,最根本的依據是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環境承載能力。解決淮河的問題,必須本著循序漸進、科學合理的原則,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的責任,建立綜合協調、統一、高效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
總之,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需要理性、建設性的思維方式;需要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框架下的科學規劃和扎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