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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明園聽證會媒體共鳴 工程如何收尾和責任追究成為關注焦點

2005-04-16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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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家環保總局圓明園整治工程環境影響聽證會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這是有史以來我國環境保護領域最大規模、最大影響的環境問題聽證會,也是生態知識普及的社會大課堂。對這類關系到規劃管理、體制法規、生態安全、公眾環境權益等問題的聽證辯論,應搞得越大越好。這是媒體和網友對4月13日國家環保總局圓明園整治工程環境影響聽證會的普遍反映。
  聽證會走出我國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重大的一步,讓一切都在陽光之下,民眾、政府、建設方都能獲得收益,這必將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保護產生極大的深遠影響
  “環保領域的許多重大事務與全社會各個利益群體密切相關,具有顯著的公益性特點,最易達成社會共識與共贏。人民群眾對環保公共政策的廣泛參與,不僅是環境保護事業的社會基礎,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進步的重要體現,符合中央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提高黨執政能力的各項要求。作為環境決策民主化進程的重要一步,希望這次聽證會能為行政體制全面改革和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提供借鑒。”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在聽證會上的這一席話,引起了人們廣泛的共鳴。
  熱心生態環境建設和關注這一事件的人們評價說:圓明園整治工程環境影響聽證會走出我國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重大的一步,必將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保護產生極大的深遠影響。聽證會讓一切都在陽光之下,民眾、政府、建設方都能獲得收益,這是不可多得的教育交流方式,值得推廣。
  防滲膜到底是拆是留,誰該為“塑封”圓明園埋單,誰該為這一事件負責等成為人們最關注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最后結論,人們翹首以待
  對于剛剛結束的聽證會,圓明園的防滲膜到底是拆是留,誰該為“塑封”圓明園埋單,誰該為這一事件負責成為人們最關注的問題。圓明園到底是該作為遺址保留和保護還是該作為游樂園,圓明園是否應作為一塊濕地進行保護,進
行了幾個月的整治工程該如何收尾,環保部門對此將采取什么行動,對于這些問題的最后結論,人們翹首以待。
  一些媒體和網友尖銳地指出,圓明園防滲砌岸工程暴露了一些管理部門、企業界、科技界生態意識的低下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還常常發生。由于目前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處罰不夠嚴厲,如果此次只是以“下不為例”為結局,不足以警示后來的違法者。
  應尋找普遍規律,探索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重大政府職能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快以政府行政體制改革為核心的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發動全社會參與探索實現科學、民主、依法執政的體制改革之路
  針對這一事件,有網友撰文指出,必須從中尋找普遍性和抽象性的問題本質,予以揭露和分別解決,如此方可探索從根本上防止發生更多類似事件的制度建設之路。
  要探索重大工程環保和文物保護評估的自發性監督,設立更多群眾參與的環保和文物保護保障機制,加強對于重大工程論證審批的程序控制,完善工程審批部門環保和文物保護責任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以加強部門配合。
  嚴肅追究水利部門圓明園工程的論證責任,絕不允許部門組織論證中“不管他人瓦上霜”的部門封閉。
  環保和文物保護部門應建立“社會重大環保生態保護制度”、“社會重大文物保護制度”,對于全國有代表性的“社會重大環保生態保護區域”和“社會重大文物保護項目”建立專門項目檔案,實施地方與部門分擔責任、共同配合的長效機制,實施監督檢查和公開聽證。將重大工程中的環境、文物保護和政府建設經費財政撥款審批掛鉤,杜絕審批部門聽命于長官意志。
  探索建立社會重大熱點問題獨立調查機制,加快建立社會公眾利益訴訟制度,對于涉及全社會重大利益的各領域建立重點敏感項目庫,組織中央和省兩級訴訟協作機制。
啟動“圓明園工程”問責程序,組建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人士參加的獨立調查組,在正確評估本次事件直接和間接損失的基礎上,圍繞程序違法責任、領導意志干涉執法、有關職能部門是否監管不力或者瀆職等問題的行政法律責任進行調查。
  進一步完善環保、文保等重大政府職能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行政官員違法決策記錄,由上一級法制部門負責實施,并且與其升遷直接掛鉤;對重大決策違法、干涉執法事件造成巨大損失的,必須以與國家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同樣的力度予以追究問責。
  以圓明園事件為契機,加快以政府行政體制改革為核心的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并且與正在進行中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相結合,發動全社會參與探索實現科學、民主、依法執政的體制改革之路。
  同時,人們對聽證會也提出了改進聽證代表產生的程序、進一步注重聽證代表權利的平等性及注意發言的隨機性,不應安排一定的順序發言等積極建議。
  資深環保專家指出,公眾聽證制度就是為了糾正、限制個人或少數人隨意決策,限制權力部門為所欲為。“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在源頭把關的法律,要為區域開發、產業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提供民主決策機制。進一步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強化公眾聽證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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