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從源頭上根治本地區一些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現象,廣西壯族自治區環保局與自治區監察廳將聯合出臺《廣西環境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據悉,該“辦法”明確,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在綜合決策中出現重大失誤,導致轄區或相鄰區域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壞的地方;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導致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地方;拒不糾正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使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能依法行使職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要追究政府有關領導干部的行政責任。對環保部門在環境監管和執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對違反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的企業;拒不執行政府停業、關閉決定,繼續從事污染項目生產作業的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不按規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治理設施、偷排污染物等的企業,要追究企業法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