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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友好型社會需法律保障

2005-11-22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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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環境法律法規基本健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需要從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入手,增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得到實實在在的保護。”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勁教授就如何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應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修訂為環境基本法,在更高層次上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協調統一
  汪勁認為,黨中央先后提出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旨在促進和加強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這3個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加強的可持續發展支柱之間的協調與統一。要實現可持續發展三大支柱的協調與統一,僅靠政策推動是不夠的,必須以環境基本法的形式,使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地位真正得到體現。
  汪勁說,環境基本法是確立國家環境政策、目標以及重要原則和制度的法律,目的在于綜合協調國家環境政策與經濟社會政策的關系,解決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環境保護法”修改的目標首先要將其作為國家基本法由全國人大通過,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強化其對單項環境、資源保護立法和法律實施的指導作用;其次要確立國家環境政策目標,倡導國家協調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的基本理念;第三要強化政府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過程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責任,明確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基本義務;第四要鼓勵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將環境保護與企業管理改進和技術進步協調一致;第五要在法律的適用上協調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與國家其他法律,特別是有關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以及程序法的關系。
  單項環境法律應具體規定行政、司法和公眾參與的方式,以免在法律制定之初就埋下不好實施的伏筆
  據汪勁介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共制定了26部環境、資源方面的法律,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共有260部左右,從數量和比例上看并不少,從體系上來說也比較健全。但由于種種原因,有關法律條款規定得過于原則、抽象,不僅不利于解決權力交叉問題,也給行政、司法和公眾參與埋下了不好實施的伏筆。
  汪勁說,目前,我國需要盡快制訂土壤污染防治和有毒化學物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在自然保護領域還缺乏一部綜合性的法律,在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方面也缺乏法律依據。但相比之下,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優先領域還在于盡快有效解決法律難以實施的問題。
  應從行政體制上強化各級政府和首要領導的環境責任,避免行政失職和不當行政引發的環境問題
  汪勁認為,目前,與經濟發展的強勢地位相比,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處于弱勢地位,沒有放在政府工作的主要層面。由于環境保護長期處于弱勢地位,使得各種環境問題日積月累,這些問題一旦暴發并引發沖突,僅靠環保部門自身的力量往往難以解決。因此,應從行政體制上強化各級政府和首要領導的環境責任,避免由此引發環境問題。
  應改進現行訴訟制度和司法機制,為公眾維護環境權益提供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渠道
  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但現行訴訟制度和司法機制并沒有給公眾維護環境權益提供一條看得見、摸得著的渠道。
  汪勁分析說,盡管“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與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規定所訴行為必須侵犯了起訴者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因此,環境公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被法院“拒之門外”。另一方面,由于在環境立法中關于環境違法行為的認定、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確認和賠償標準的量化等條款過于簡單、籠統,所以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常常感到處理依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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