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出臺 強制環保部門和污染企業公開環境信息
本報4月25日訊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今日宣布,《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全文見本報今日二版)將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后,政府部門發布的第一部有關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綜合性部門規章。潘岳表示,該《辦法》將強制環保部門和污染企業向全社會公開重要環境信息,為公眾參與污染減排工作提供平臺。
潘岳介紹說,我國現有的環境法規中雖有“信息公開”的原則,但對誰公開,不公開怎么辦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規定,給公眾參與造成了巨大障礙。《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與操作性。第一是明確了信息公開的主體和范圍。《辦法》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17類政府環境信息;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公開四大類環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第二是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在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便民的方式公開政府環境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公眾獲取信息申請做出答復。屬于強制性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應當在環保部門公布企業名單后3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第三是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辦法》要求建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環保部門將被追究責任,企業將被罰款;公眾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潘岳說,2006年污染減排指標沒有完成的事實說明,污染減排不是一個單純的專業問題,而是一個對傳統增長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進行調整的問題。這個調整是艱難的,僅憑環保等少數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公眾的廣泛參與。因為公眾是環境的最大利益相關者,擁有保護環境的最大動機,理應成為污染減排的重要力量。因此,公眾參與就不能停留在植樹種草和清理垃圾的階段,而應該往更深層次發展,即充分利用憲法賦予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監督企業的環保行為,參與政府的環境決策。為此,政府必須提供一個切實有效的制度保障。《辦法》出臺后,超標、超總量排污企業將被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環保部門也將主動公開各類環境信息,這將給公眾監督企業排污行為、評價環保部門行政作為提供信息基礎,更為完成節能減排目標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潘岳說,作為第一部關于信息公開的部門規章,《辦法》的發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一,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效手段。當前,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環境投訴以30%的速度增長,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幾個主要因素之一。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搭建起公眾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讓公眾行使對項目建設、企業排污的環境監督權,各利益群體將在良性互動中最終達成和諧,避免在造成既成事實后產生沖突,使因污染引發的社會矛盾及時得以化解。第二,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要求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為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只有及時公開環境信息,才能使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參與到環境決策中來,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必將得以推進。第三,這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立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環境保護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部分,公開環境信息必將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體制改革。
潘岳表示,多年來,推進公眾參與一直是環保部門的工作方向。2005年4月,環保總局召開了第一個完全公開的聽證會——圓明園防滲工程聽證會,采納公眾的意見做出了行政決定。2006年2月,環保總局發布了《環評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要求項目在環評的各階段都要公開有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環保總局還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開展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結合環評結果,金融部門對企業實行不同的信貸政策。一年來,因信息公開不符合要求、公眾對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不滿意等原因,環保總局對總投資達1600億元的43個火電、化工、公路、鐵路等項目的環評文件不予受理,消除了大量社會矛盾和環境安全隱患。
潘岳最后強調,既然《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環評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叫“試行”和“暫行”,正說明這是一項邊實踐邊修改、邊探索、邊提升的工作,需要社會各界不斷給予批評與建議。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進,環保法規更是如此。環保總局將以環境信息公開為突破口,進一步帶動環境公益訴訟等法規的出臺,并使環境保護法的修訂盡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