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職權是特定的,收取污水處理費是建設局的法定職責,但法律沒有授予其征收排污費的職責。11月5日,輝縣市法院依法撤銷了輝縣市建設局對輝縣市光泰熱電有限公司作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行政處罰決定。
輝縣市光泰熱電有限公司(下稱光泰公司)位于輝縣市經濟開發區西環路東,經營范圍為電力、生產、供熱。輝縣市建設局在2005年10月17日對光泰公司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該公司水泵管道均未安裝計量設施,于是當天向該公司送達了計量設施安裝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安裝。
后因該企業并未按期安裝,該建設局遂于2006年10月26日依照《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向光泰公司下達了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處罰決定書,決定征收光泰公司64.8萬元,并處5000元的罰款。
輝縣市法院經審理查明,光泰公司的污廢水經過管道匯聚到劉店河東的沉淀池內,經沉淀后排入劉店干河,光泰公司自廠區向沉淀池排水的管道及沉淀池均是該公司自行修建。輝縣市的排水管網已修建至光泰公司的廠區門口,但光泰公司的管道未與城市排水管接通。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建設局具有征收城市污水管理費的法定職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是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費水的單位和個人。排水管網系統是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光泰公司的污廢水并未進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也未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網絡,其自行修建的管道、沉淀池及自然形成的劉店干河不屬于城市排水管網系統。
《河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對不進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建設局并沒有征收排污費的職權,因此,建設局對光泰公司的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記者趙國宇 通訊員景永利 關圣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