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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制定管理辦法嚴格程序化交易

2015-10-11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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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9日發布《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建立了申報核查管理等嚴格的監管制度。

    管理辦法明確,程序化交易即“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件,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規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信息申報,經核查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為加強系統接入管理,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與客戶簽署接入協議,對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進行持續管 理;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制定相關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管理標準,明確風險控制要求。證券業、期貨業協會將就程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的風控功能及相關的接入管 理出臺行業標準,并定期開展檢查。

    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并分別設置流量控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客戶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并適時進行人工復核。

    針對一些程序化交易使用境外服務器的問題,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接,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

    管理辦法還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針對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撤單等情況,對程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將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賬戶交易、提高保證金、限制持倉、強制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證券、期貨業協會 將建立違規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在一定時間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依法采取監管措施等。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滬深交易所當日發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重 點從申報及報備管理、接入管理、凈買入額度管理、交易行為監督、交易異常情況處理、自律監管措施及差異化收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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