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是執行“十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的第一年。與“九五” 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相比,2001年環境統計報表制度有以下變化:
1.適當擴大了環境統計調查范圍:①擴大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情況的統計;②擴大了城鎮生活污染治理的統計:細化了城市污水處理狀況統計、增加了對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狀況的統計調查。
2.完善了統計指標體系。刪除了一些統計指標,新增一些反映“十五”環境管理要求的統計指標,修改了部分指標解釋及相關規定、編碼等。
3.調整工業污染源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方法。“十五” 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工業污染及治理的調查方法仍然是重點調查與科學估算相結合,將占本轄區全部工業污染源排污總量8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界定為重點調查單位。
4.調整了年報的報告期。“十五” 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綜合年報的報告期為正常年度,即當年1月至12月。
5.增加了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統計調查頻次,每年增加一次半年報表。
6.專業年報制度略做增減。為反映“十五”環境管理工作執行情況,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統計、“兩控區”污染控制情況、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及全國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等調查內容。
2001年,全國環境統計年報根據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統計數據匯總整理而成。年報包括以下4個方面的數據:
1.重點調查有污染物排放的7.1萬家工業企業的污染排放及治理數據;
2.對占各地區排污總量15%的非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排污狀況,按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塵、粉塵、固體廢物等項目的排放量進行了測算,匯總生成非重點調查數據;
以上兩方面數據匯總成為各地區工業污染排放數據。
3.對社會生活及其他污染的產生、處理及排放情況進行了調查。主要有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鎮生活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以及生活二氧化硫和煙塵排放量等項目。
4. 由各級環保部門提供、整理而成的主要反映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措施及環境保護機構能力建設等情況的專業年報統計數據。
除本年增加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外,反映工業及生活污染狀況的統計范圍與2000年相同。統計數據自1998年以來有較好的可比性。但自本年開始不再以縣及縣以上工業類型進行分類統計,工業行業由原來18個大類分類改為按43個小類進行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