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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環境統計年報 - 編制說明

2005-03-23  來源: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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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是執行國家“十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的第三年,報表制度繼續執行“十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統計文號更新為國統函[2003]159號。
1.報表內容與2001年報表相比,個別表及指標有所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1)環年基1表中第5項“行政區劃”代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2)(代替原GB/T2260-1995)填寫;第七項“行業類別”代碼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代替原《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1994)填寫;第21項“煙塵排放達標的工業鍋爐數”執行標準調整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代替原GWPB3-1999);
2)刪去《城市垃圾處理廠(場)運行情況》(原環年基5表);
3)《工業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建設情況》(原環年基6表)中“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環保貸款”兩項合并修改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其他資金”中增加“企業自籌”指標;
4)《工業企業污染排放半年報表》(環半年基1表)中增加“企業基本情況”;
5)《各地區非重點調查工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環年綜1-2表)中增加“原料煤消費量”指標;
6)《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快報表》(環年綜1-3表)中增加“工業廢水排放量”指標;
7)《各地區城市污水處理情況》(環年綜3表)中刪去原第18、19、21、22指標;
8)刪去《各地區城市垃圾處理情況》(原環年綜4表);
9)《各地區生活及其他污染情況》(原環年綜5表)第13項改為“城鎮生活污水中化學需氧量去除量”并與第14項指標位置顛倒;第17項改為“城鎮生活污水中氨氮去除量”并與第18項指標位置顛倒;城鎮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改變如下:
生活COD排放量=經處理的排放量(地區污水處理廠出口COD平均排放濃度×經處理生活污水量)+未經處理排放量(測算濃度×未經處理生活污水量)
其中:
地區污水處理廠出口COD平均排放濃度=地區各個污水處理廠的COD排放量之和÷各個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之和
測算濃度=生活COD產生量÷生活污水排放量
10)《各地區生活及其他污染情況》(原環年綜5表)中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同COD;
11)《工業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建設情況》(原環年綜6表)中“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環保貸款”兩項合并修改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其他資金”中增加“企業自籌”指標。
2.報表制度中個別報表及指標有所修改,但修改后的指標與上兩年年報指標的數據仍具有可比性。
3.工業污染源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方法
必須以區縣為基本篩選單位篩選85%的重點調查企業,同時從上到下層層篩選,下級必須將上級篩選重點企業名單包含在內,各級篩選名單相互補充,匯成最終的重點調查企業庫;提倡用企業群來彌補重點調查企業的不足,根據85%重點調查企業匯總后的實際情況來估算非重點調查企業數據。
4.專業報表同樣沿用2001年的報表制度,只略作如下調整:
1)各地區年度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計劃完成情況(環年專規2表)中石油類排放量計量單位由“萬噸”改為“噸”。
2)各地區農業面源污染及治理榭觶ɑ紡曜ㄈ?表)中,“氮肥使用水平(千克/畝)”改為“氮肥使用面積(畝)”,“磷肥使用水平(千克/畝)”改為“磷肥使用面積(畝)”,“農藥使用水平(千克/畝)”改為“農藥使用面積(畝)”。
3)環年專規1續表中第54項“在建項目設計污染物削減量”應為“在建項目完成投資額”。
4)環年專規2表中刪去原12~15項有關20萬人口以上城市情況指標。
5.2003年,全國環境統計年報根據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統計數據匯總整理而成。年報包括以下4個方面的數據:
1)工業污染物排放及處理數據。
2)生活污染物排放及處理數據。
3)工業和生活污染治理數據。
4)環境管理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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