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合同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第6次海淀園管委會部門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淀園合同管理,規范對外簽訂合同行為,防范和控制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工作規則》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合同。
第三條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管委會辦公室為海淀園合同管理主責部門。
第五條 海淀園管委會各非獨立法人職能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六條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標準文本的首先應使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海淀園管委會聘請法律顧問,協助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合同起草后,應由園區法律顧問審查后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條 合同涉及預算外合同金額以及預算內合同金額5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任辦公會或部門辦公會審議。提請會議審議的合同應附律師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 除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方能對外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二條 對外訂立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經各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方能生效。合同蓋章應按照《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印信管理辦法》,原則上合同文本應由部門正職領導簽字。
第十五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主責部門按單位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三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合同管理主責部門、財務室、合同起草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留存。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十八條 各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合同管理主責部門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各個環節的跟蹤管理。應及時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況,認真履行合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各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通過方可。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合同管理主責部門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五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合同作為單位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照各部門文書檔案歸檔范圍和歸檔期限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及時交由檔案室歸檔管理。合同管理部門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合同管理部門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六章 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依照本管理辦法修訂《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對外簽訂合同流程》,原《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對外簽訂合同流程》(海園辦發〔2014〕2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海淀園管委會
2015年7月7日
附件: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對外簽訂合同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