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發[200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
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于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1年3月2日
關于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
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
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人才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條 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參加社會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醫療、工傷、失業保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被保險人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歷年個人應補繳的部分由原單位負責補繳。
(二)個人帳戶補繳辦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1O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應按11%的規定標準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實際繳費不足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一并補繳。
(三)被保險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企業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手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如遇國家和本市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進行調整時,按統一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規定補建個人帳戶。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