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關村科技園區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園區管委會、各區縣民政局、各區縣社團辦:
現將《中關村科技園區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中關村科技園區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結構合理、職能明確、運行規范、作用突出的民間社團,發揮其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保障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企業或其他市場主體及公民個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住所地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各類社會團體。中關村科技園區外的社會團體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從事與本辦法相關的活動,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團體依法設立、變更和進行年檢。登記管理機關應在登記、變更、年檢等方面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間,提供快捷服務。
第五條 社會團體名稱中如含有“中關村”字樣,必須向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凡名稱中含有“北京中關村”字樣的社會團體,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凡名稱中含有“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園”字樣的社會團體,其業務主管單位是各園區管理委員會。主管單位應當履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文件中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凡名稱中含有“北京中關村”字樣的社會團體,其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凡名稱中含有“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園”字樣的社會團體,其登記管理機關是所在轄區的區、縣民政局。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履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依法開展以下活動:
1、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調解業內關系,維護公平競爭;
2、進行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研,參與有關行業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立法工作;
3、參與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標準,參與本行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的認證;
4、接受政府委托,發布行業信息,進行行業認定和資質審查;
5、經政府授權,建立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機構,對經評審合格的技術、管理人員授予專業技術職稱;
6、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7、舉辦培訓、講座、論壇,并通過多種活動促進各協會之間的交流。
第八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鼓勵社會團體根據章程開展活動,對社會團體組織的重大活動,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協會組織活動經費資助辦法》(另行制定)給予一定的支持。
第九條 社會團體根據對外交流活動的需要,可以組織本協會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依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民主決策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接受捐贈公示制度以及適合本團體特點的其它制度。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組織的活動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處理;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管理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違法收取費用;社團登記機關對社團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