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跟進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創業投資的發展,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跟進投資,包括兩種投資方式:一是項目跟進投資方式;二是平行基金跟進投資方式。
所謂項目跟進投資方式是指認定為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創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園區內選定投資項目后,創投中心以同等條件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股權投資,并委托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管理。
所謂平行基金跟進投資方式是指在約定的合作期限內,創投中心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園區企業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權投資資金,委托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園區企業并進行股權管理。
第三條 跟進投資資金來源于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
第二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在北京市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以及境內外創業投資基金在北京市設立的機構。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均可申請成為項目跟進投資的合作伙伴:
(一)注冊資本金為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公司運作規范。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序及激勵約束機制。
(三)公司累計投資超過1億元,并具有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成功案例。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除具備上述條件外,累計投資超過2億元或受托管理資金超過5億元,并已有在境內外成功上市投資案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申請成為平行基金的合作伙伴。
第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成為跟進投資合作伙伴時,應向創投中心遞交如下材料,由創投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認定: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創業投資企業內部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內部激勵機制的制度文件;
(四)企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介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3名及3名以上管理人員的從業背景、投資紀錄;
(五)上個年度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規模的證明文件;
(七)創業投資企業過去投資業績的證明文件;
(八)由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標準征信報告》(有關信息參閱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網站www.ecpa.org.cn)。
第七條 創投中心與經認定為合作伙伴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第三章 跟進投資的條件及金額
第八條 跟進投資的項目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注冊于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屬于園區“十一五”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發展產業領域中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企業(包括新設立的企業)。
第九條 采用項目跟進投資方式,創投中心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的10-30%進行跟進投資,單筆資金額度最高為300萬元。雙方均以現金出資。
采用平行基金跟進投資方式,雙方約定的合作期限最長為10年,創投中心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園區企業資金總額的10-30%提供股權投資資金。
第十條 經認定的創業投資企業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資方式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則該投資可視為創業投資企業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并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跟進投資。
第四章 項目跟進投資程序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項目后,向創投中心遞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進投資的建議金額:
(一)《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投資推薦表》;
(二)被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被投資企業章程;
(四)上年度被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六)創業投資企業已批準投資的決策文件副本;
(七)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第十二條 創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薦材料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條件,對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跟進投資項目,創投中心在確認創業投資企業已全額出資后,按雙方協議要求辦理跟進投資的出資手續。
跟進投資單筆金額低于(包括)100萬元,則一次性完成出資手續;跟進投資單筆金額超過100萬元,則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具體每期的投資金額、投資條件和時間等內容在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予以規定。
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