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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條文注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撫仙湖保護范圍是指以撫仙湖水體為主的集水區。按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和湖濱帶。水域是指撫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區域;湖濱帶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延100米的范圍;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一級保護區以外集水區以內的范圍。
第四條 撫仙湖最高蓄水位為1722.50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運行水位1720.80米。
撫仙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I類水標準保護。
第五條 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堅持科學規劃、全面保護、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六條 沿湖單位或者個人,因撫仙湖保護工作而受到的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第七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和澄江、江川、華寧縣人民政府負責撫仙湖保護工作,將撫仙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運行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沿湖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保護的相關工作;沿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結合實際,制定村規民約,增強村民保護撫仙湖的意識,鼓勵村民保護撫仙湖。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撫仙湖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體、亂建亂占等破壞撫仙湖生態系統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人民政府對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一條 為了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撫仙湖保護范圍是指以撫仙湖水體為主的集水區。按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和湖濱帶。水域是指撫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區域;湖濱帶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延100米的范圍;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一級保護區以外集水區以內的范圍。
第四條 撫仙湖最高蓄水位為1722.50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運行水位1720.80米。
撫仙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I類水標準保護。
第五條 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堅持科學規劃、全面保護、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六條 沿湖單位或者個人,因撫仙湖保護工作而受到的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第七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和澄江、江川、華寧縣人民政府負責撫仙湖保護工作,將撫仙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運行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沿湖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保護的相關工作;沿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結合實際,制定村規民約,增強村民保護撫仙湖的意識,鼓勵村民保護撫仙湖。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撫仙湖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體、亂建亂占等破壞撫仙湖生態系統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人民政府對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對撫仙湖實施統一管理,歸口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指導、協調、督促市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撫仙湖保護職責,指導、督促和檢查澄江、江川、華寧縣撫仙湖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撫仙湖保護職責;
(三)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依法集中行使水政、環保、漁政、水運及海事等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依法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五)組織編制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督促實施;
(六)制定撫仙湖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制定撫仙湖水量年度調度計劃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海口節制閘和隔河調節閘;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發放取水許可證,征收水資源費;
(八)制定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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