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先生酒后騎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屬將劉先生等7名同席者訴至法院,要求索賠。記者昨天(7日)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獨自承擔5%的責任,賠償1.6萬余元;其他6人共同承擔5%的責任,連帶賠償1.6萬余元。
古先生的家屬訴稱,古先生和劉先生是經常來往的朋友。今年3月27日晚6時許,古先生應劉先生的邀請,騎摩托車到劉先生家吃飯。劉先生另外還邀請了王先生等6人,眾人席間都喝了酒。當晚11時許,古先生獨自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事故,造成古先生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3月29日死亡。經檢驗,古先生血液酒精含量為201.8mg/100ml,處于醉酒狀態。 古先生的家屬認為,劉先生等7人未盡到合理的勸誡、保護和告知義務,對古先生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故起訴要求他們賠償40%的損失,共計14萬余元。
法院認為,酒后駕車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古先生對此明知卻依然酒駕上路,且他是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期限的摩托車,已被交管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應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此外,與古先生同席飲酒的7名被告明知古先生騎摩托車,卻未盡到勸誡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其中劉先生在古先生駕車離開時,未盡到勸誡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