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程某為抵債將8間平房轉讓給武某。6年后,程某訴至法院要求武某返還房屋。記者昨天(23日)獲悉,密云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以房抵債”的條款無效,武某將房屋返還給程某,但程某需還債并賠償武某28萬余元的損失。
原告程某訴稱,2005年10月,程某與武某簽訂借款協議,程某高息借款13萬元,并約定一個月內返還,若不能返還便將自己的8間平房抵債。協議到期之時,程某未能歸還欠款,武某取得8間平房產權。如今,程某表示,與武某簽訂的協議中抵押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要求武某立即將房屋及院落返還。
武某辯稱,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因現在房屋要拆遷,所以程某才想要回房屋。同時,武某提起反訴稱,此房屬于買賣,程某賣的房屋馬上就要拆遷,如果程某想要回房屋,就應按照房屋現在的價值進行評估,進行賠償。如果評估的賠償價值合理,武某同意將房屋退還。武某提出,程某應付補償款120萬元。
法院認為,程某與武某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的“如到期1個月還不上此款,甲方愿意把8間平房一個整院產權歸乙方所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武某主張上述條款不是抵押條款而是房屋買賣條款,法院認為武某的戶籍性質為非農業家庭戶,非農業家庭戶禁止購買農村居民的私有房屋,據此,上述條款亦屬無效。法院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法院判決,武某將房屋歸還給程某,因程某的行為有違誠信,在歸還13萬元欠款后,還得賠償武某經濟損失2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