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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簽訂買房合同并支付1萬元定金后,卻突然反悔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賣房者申某為此將王某和中介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違約金。昨天記者獲悉,通州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協議,王某須給付申某違約金34萬元。
今年6月,申某和王某通過鏈家地產介紹,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王某購買申某位于通州的一套房屋,成交價175萬。補充協議中約定,如王某拒絕購買此房屋,視為違約,應以總房款20%的金額支付違約金。此次交易涉及的稅費全部由王某負擔,并直接向政府主管機關繳納。簽訂合同后,王某交納了1萬元定金,并支付中介服務費42500元。7月25日,王某通知申某沒錢買房了。
申某將王某和鏈家地產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王某給付違約金35萬元。王某提出反訴稱,他在意識不清的情況下被騙,簽訂了違反法律規定的“陰陽合同”,企圖偷逃國家稅款,要求申某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鏈家公司稱,合同簽訂后不久,王某即單方表示不能再繼續履行合同,雖然他們一直盡力促使王某繼續履行合同,但王某明確拒絕,并多次到鏈家門店吵鬧。鏈家公司認為,三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現在同意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拒絕購買房屋導致合同解除,屬于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屋總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因為王某未提出酌減違約金,法院不宜主動減少,王某支付的1萬元定金可予以折抵,因此判決解除王某和申某簽訂的合同和補充協議,王某給付申某違約金34萬元。